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7]179号
河西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正式核定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小学学费标准的申请》(津西价 [2007]5号)收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市物价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价费[2006]17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核定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小学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学费标准,违者按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查处。
三、河西区物价局每年要将上学年学校执行学费标准的实际收费情况上报市物价局,并按照规定实施成本监审。
四、上述规定自2007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小学试行学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2006]359号)即行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