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农发[2007]65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垦总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标志,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暂行规定》的重要措施,是提高项目和资金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项目资金安全使用、预期效益正常发挥的一个有效手段,对于宣传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和项目区广大干部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参与具有积极的作用。目前我省土地治理项目标志设立中还存在标牌规格不统一、文字说明不规范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设立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标志分类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标志,应包括项目区标志、主要单项工程标志等两类。
(一)项目区标志: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以项目区乡、村为单位,在项目区乡镇(村庄)醒目位置或工程密集处设立介绍说明项目总体情况的项目区标志碑;小流域治理项目和有条件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以治理流域、田块为单位,在流域和田块主要入口处设立介绍说明项目总体情况的项目区标志碑及跨路标志。
(二)主要单项工程标志:小型水库、淤地坝、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中型以上桥涵闸、成片造林、苗圃等单项工程(以下简称主要单项工程)的醒目位置需设置介绍说明该工程技术参数和效益指标的农业综合开发标志。
一般性建筑物如渠道涵闸、出水桩、出线桩等,以及农业机械、仪器设备等应在工程迎面醒目位置设立简单的农业综合开发永久性标志。
二、标志内容
(一)项目区标志:项目区标志碑的正面内容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图标、项目区名称(××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乡(村、流域)项目区)、项目法人单位落款;背面内容包括开发面积、涉及村组、项目投资、主要建设内容、预期效益、建设时间等。
(二)主要单项工程标志:各主要单项工程需设置农业综合开发图标标志,并尽可能利用建筑物的翼墙或直墙刷写项目年度、主要技术参数和效益指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护制度、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内容。有条件的可设置标志碑,正面内容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图标、项目名称(××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背面内容包括项目投资、主要建设内容、主要技术参数、预期效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时间等。同时,对机井工程应以项目区为单位统一进行编号。
一般建筑物应采用农业综合开发徽标做为标志。
三、标志规格
(一)项目区标志:项目区标志由基座和碑体两部分构成,乡镇项目区和流域项目区标志碑规格为:基座长度、高度几何尺寸为1.7m×0.5m,碑体长度、高度尺寸为1.5m×1.2m。村庄项目区标志碑的规格:基座长度、高度几何尺寸为1.2m×0.5m,碑体的长度、高度尺寸为1.0m×0.7m。标志碑碑体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应以石材为主,标志内容和徽标均须刻写,不能喷涂和刷写。
(二)主要单项工程标志:利用建筑物墙体设置标志的单项工程,其标志应与建筑物墙体形成合理比例。有关技术参数和效益指标,以表格形式喷写或刷写。设置标志碑的,其规格应小于村庄标志碑几何尺寸。
一般标志以特制的农业综合开发徽标瓷片为主,以县为单位统一制作,也可利用喷刷的农业综合开发徽标作为标志。
以上标志文字部分字体、颜色自定,徽标按国家规定制作,力求做到美观、大方、醒目。
四、其他要求
各市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高度重视项目标志的设立工作,在工作中做到:
(一)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标志应尽量与竣工项目公示标牌和宣传标牌相结合,避免重复浪费。
(二)标志的设立要力争经济实用。
(三)此通知要求事项从2007年项目开始执行。
各县区要以此《通知》为基本要求,制定本县规范的农业综合开发标志布局、制做、管理办法。并对以往残缺、损毁和不足的标志进行修复、补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