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8 生效日期: 2007-12-18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黄政办函[2007]108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62号)精神和《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46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后的征收标准为0.8元/吨,从2007年11月份抄用水量表执行,随自来水水费一并征收,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用水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征收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标准足额征收。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