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7]11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要求,确保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和人民群众整体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充分发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解决贫困人口生活困难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长海县的差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80元提高到320元,每人每月80元的定额保障标准不变;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差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40元,每人每月70元的定额保障标准不变;
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差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90元提高到320元,每人每月80元的定额保障标准不变。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2100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1800元;
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保障标准每人每年2400元不变。
三、城乡低保资金财政分担比例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对保障资金的承担比例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