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暂时保留占路市场规范整治达标工作的几项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1 生效日期: 2003-07-11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根据市政府1999年第11号令《天津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和市综治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整治各类农贸市场的实施方案》的规定,为完成好今年对暂时保留占路市场进行规范整治任务,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高标准。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暂时保留的占路市场规范整治工作的领导。各街、各相关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行动起来。责任落实到位,齐抓共管,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特别是各区市场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这次规范整治工作,加大对重点和难点问题的解决力度。同时,要加大对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采取必要的措施,抓好规范整治后的日常管理,确保今年规范整治暂时保留占路市场任务的完成。 
  二、市场开办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市场开办单位必须加强对市场内部环境秩序的整治和管理,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集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保证整治达标工作的资金投入。为使整治工作尽快见到实效,各市场开办单位今年要将全年收益的20%的资金投入到市场规范整治中来。今后在暂时保留期限内每年要拿出不低于全年度收益的10%用于市场建设、维修和管理,其开支计划于年底前报区市场办。 
  四、实行百分考核。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整治各类农贸市场的实施方案》中规定的18条规范整治标准实行百分考核。凡经考核低于80分的给予黄牌警告。对一次考核低于60分或2次考核得黄牌警告的市场,责令其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对市场主要责任人给予就地免职处分,同时追究其上级领导部门责任,被停业整顿的市场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允许开业。 
  五、建立市、区两级督查制度。市、区两级监察部门对市场开办单位顶着不办、拖延时间、不按要求进行投入和整治达不到标准的,要追究市场开办单位领导的读职责任。 
 
 
天津市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