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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5 生效日期: 2007-08-15
发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武政[2007]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促进我市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力度
  (一)实施能繁母猪保险和直补政策。为有效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降低养殖能繁母猪风险,鼓励能繁母猪生产,各保险机构要按照保监会部署,有步骤地逐步开展能繁母猪和生猪养殖等保险业务;按照自愿的原则,将全市所有养殖户(场)所饲养的能繁母猪纳入保险范围,保费由政府负担80%,养殖户(场)负担20%。对所有能繁母猪实行直补政策,每头每年补贴50元,补贴资金由政府负担。对2006年后批复立项、2007年12月以前建成投产并从我市能繁母猪生产企业购进能繁母猪养殖的生猪养殖小区,由市财政对购进的能繁母猪按照每头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加快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继续加大畜牧推广资金用于支持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的力度,对新建良种猪人工受精站(室)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经市畜牧主管部门审批,由市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站(室)1万元。各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原良种猪场、扩繁场申报国家和省政府财政支持项目。
  (三)继续推动万头生猪养殖小区建设。2007年一2010年,全市每年支持新建年出栏生猪l万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小区10一15个,给予万头生猪养殖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共100万元、污染物综合利用及污染治理配套工程补贴共50万元,补贴资金从市财政预算资金、农村家园建设、新菜地开发基金等资金中统筹解决。畜牧主管部门要做好整体规划、科学论证、严格验收,做到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小区建设一个,验收投产一个。市发展改革委每年要从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我市现有生猪养殖场(小区)的污染物综合利用及污染治理的配套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解决生猪养殖的环境污染问题。
  (四)加大协调服务工作力度。国土资源部门对畜禽养殖用地按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在畜禽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简化用地审批程序。电力部门要加大对畜禽养殖生产用电的支持力度,对畜禽养殖小区的生产用电收费要严格按农业生产用电的价格标准执行。环保部门要及时审批办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农业产业规划和养殖小区建设标准的畜禽养殖企业的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对畜禽养殖企业不得乱收费,不得以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畜禽养殖小区的发展。
  (五)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贷款给予重点支持,为生猪养殖户(场)融资提供便利。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金融机构进一步降低门槛,积极为生猪养殖提供贷款,使已建成的生猪养殖小区养满养足。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形式,为规模养殖户(场)贷款提供信用担保,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市、区两级财政要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的补助。
  二、建立和完善生猪公共防疫服务体系
  (一)强化生猪防疫。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有效控制生猪疫情。对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除国家、省承担的疫苗经费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对注射疫苗劳务费、区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运转经费等其他防疫费用,由各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对因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扑杀的生猪,要参照口蹄疫的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予养殖户(场)补助,其他一类疫病扑杀补贴标准按照现有标准执行。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加强疫情监测和疫苗生产供应。各有关区和部门要严格疫情监测与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的发展态势。要把种猪和母猪作为免疫重点,组织好疫苗的调拨。要加强对疫苗供应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
  三、加强市场调节和监管工作
  (一)做好主要副食品供应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完善猪肉供应的应急预案,确保猪肉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同时,要抓好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牛羊肉、禽蛋类和水产品等多种副食品生产,满足市场需要。重点保障今年下半年特别是中秋、国庆“两节”期间的猪肉供应,商业部门要认真做好l800吨冻猪肉和4万头活体猪的储备工作,确保我市猪肉储备总量不低于市民l0天的消费量。交通部门要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降低运输成本。
  (二)加强猪肉及其制品的市场监控。全市各级动检部门要加大检疫力度,做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市场查证验质工作。对外来的生猪及肉品要加强检疫,禁止含有“瘦肉精”的生猪、病猪和疫区生猪进入屠宰环节,严防病死猪肉流入市场,确保市民食肉安全。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肉食品市场的管理。质监部门要加大对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力度。物价部门要加强肉价监测和监管,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清理整顿生猪屠宰、销售环节中的各项收费,减轻经营企业(户)的负担。
  (三)加强生猪产销对接。对享受市政府补贴的生猪养殖户(场)饲养的商品猪,除完成供港计划外,应确保武汉市场猪肉供应,所有生猪养殖小区必须至少与武汉中粮、武汉双汇、武汉(升)阳等12家生猪屠宰厂(场)中的l家企业签订产销合同,价格随行就市。商业部门要积极协调肉食品加工企业加大对武汉市场的投放量,发挥稳定市场的作用。
  四、妥善安排低收人群体和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生活
  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情况,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确保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要保障大中专院校食堂肉类供应,采取定点直供、适当补贴等措施,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必要的补助。
  五、改进生猪等畜禽产品生产消费统计工作
统计部门要开展以生猪为主的主要畜禽生产抽样调查,直接上报汇总,分季定产、减少统计误差;在城市、农村住户调查中要增加相应的畜禽品种,提供更全面的住户消费量和消费价格信息,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调查结果。农业部门要建立生猪生产与供应定期通报制度,加强信息收集、分析和预警工作。商业部门要完善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的调查统计。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生猪等副食品的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统计工作。
  六、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科学、准确、及时地发布有关信息,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准确地报道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情况,正确分析猪肉价格上涨的原因,大力宣传政府扶持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居民生活和稳定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力度等措施。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报道,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猪肉价格上涨的影响,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要加强正面报道,主动引导舆论,努力形成和谐健康的舆论氛围。
  七、加强对生猪生产供应工作的领导
  发展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主要责任在各区人民政府。因此,各区都要提高对生猪生产供应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落实“菜篮子”区长负责制的各项要求,抓紧实施促进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妥善解决生猪生产基地建设、品种改良、母猪猪群保护、疫病防治、保险体系建设、贷款担保、屠宰加工、市场供应、质量价格监管、储备制度、应急机制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尽快促进生猪生产的恢复。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商业、工商、物价、质检、统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将本意见的各项政策措施,尽快落实到位。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切实抓好生猪的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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