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卫办发[2007]68号
各盟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07〕145号)精神,国家将从2007年11月1日开始实行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即《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涉及内容)。为做好我区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网络直报的准备工作
1.开展代码维护工作。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和卫生机构类别代码是直报用户与权限管理的依据。各盟市和旗县区卫生局要在2007年10月15日前完成卫生机构分类代码数据维护工作,建立诊所及村卫生室代码数据库。
2.开展人员培训工作。卫生厅拟于2007年10月中旬举办全区卫生统计直报培训班。各盟市和旗县区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基层卫生单位网络直报人员培训、用户注册及试运行任务。
二、网络直报工作进程安排
1.直报时间及内容。2007年11月1日起,医疗机构(诊所和卫生室除外)正式直报第1~3季度数据。报告内容为卫生机构调查表(卫统1表)季报项目,报告期为2007年第3季度,数据为前3季度(1~9月份)合计数。此项工作要在2007年11月20日前完成。
2008年1月1日起,医疗卫生机构直报2007年的年报数据(卫统1表)和820家出院病人原始数据库(卫统4表)。此项工作要在1月20日前完成。
2008年3月起,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2表)和医用设备调查表(卫统3表)。
2.直报单位及人员。直报单位为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和村卫生室)、旗县(区、县级市)卫生局。直报人员为直报单位的统计人员。
3.直报流程。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统计直报系统上报本单位数据;诊所(卫生室、医务室)、村卫生室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辖旗县(区、县级市)卫生局报送电子或纸制数据,由旗县(区、县级市)卫生局代报数据。
4.质量控制与统计分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质量控制,保证数据质量,积极开展统计分析,及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为制定卫生政策和规划提供动态信息和服务。卫生厅将定期开展卫生统计数据分析报告评比活动,对数据质量好,分析和政策水平高的盟市进行表彰,对报告人进行奖励。
三、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计信息工作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础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及时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地方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直报工作的业务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健全直报工作制度,人事、财务、设备管理部门要配合直报人员完成卫生人力、财务和设备数据上报。
2.配备直报人员,做好人员培训工作。各盟市、旗县区卫生局要配备1名直报工作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科室和单位领导具体负责直报工作。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和村卫生室)将确定的直报工作人员、责任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名单逐级上报,由盟市卫生局汇总后(见附表),于2007年10月30日前报内蒙古卫生厅统计信息中心(联系人:张国斌,电话:0471-6928040,电子邮件:Zgb5257@sina.com)。
3.保障直报工作经费。各级卫生部门要将直报工作经费(人员培训、通讯、督导检查等费用)纳入预算内卫生事业经费统筹安排。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配备直报用计算机,完善上网条件。
4.建立直报工作制度。根据卫生部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直报工作检查通报制度,对及时、准确、直报数据质量高的单位和人员的予以表扬;对拒报、迟报、漏报以及数据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卫生厅定于2008年上半年组织开展全区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并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及其所属旗县区卫生局、盟市卫生局进行通报,通报内容除了存在的问题外,还包括具体的责任人和责任领导。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