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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1 生效日期: 2007-07-1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南府办[2007]1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完善法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主要目标
  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
  1.市级。成立南宁市种子管理站,隶属市农业局管理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撤销市种子公司、市第二种子公司事业单位建制,原市种子公司、市第二种子公司在职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划入南宁市种子管理站。原市第二种子公司的办公地点作为市种子管理站的办公地点。原市种子公司的动产和不动产一并上划市人民政府并委托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处置。
  2.县。各县种子管理站,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隶属县农业局管理,具体负责种子管理、检测和技术推广工作。将原种子公司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安排在种子管理站,种子生产经营人员安排在国有种子企业。
  3.城区。城区不设置种子管理机构,各城区的种子监管工作由市种子管理站和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撤销邕宁区、良庆区种子公司事业单位建制,其在职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分别由邕宁区、良庆区在所属的事业单位中分流安置。
  市、县种子管理机构涉及机构编制问题,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送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批。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1.对安排在国有种子企业工作的职工,要续签、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三年。要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排被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并做好其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种子企业要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已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  条的规定,发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3.对改制分流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按规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内部退养期间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待遇,按规定支付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由用人单位届时负责办理职工退休申报手续,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对政企分开时已经离退休的人员采取以下办法安置:经测算后,在企业存量资产或产权转让收入中,一次性划出退休人员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人员的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互助金,离休人员10年医疗统筹金。
  4.政企分开后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各类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5.在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种子企业可在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依法转让权属明确的资产,转让所得用于安置职工的各种费用,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对已资不抵债的国有种子企业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进一步落实政企分开制度
  2003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 (2003)114号)精神,各县(除原邕宁县外)成立了种子管理站,但到目前还有部分县没有实行政企分开,人、财、物和工作还与种子公司混在一起,完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0号)的要求,按时完成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开工作。对属于企业性质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清产核资后,原则上要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也可通过企业改制等多种形式全部退出国有股权。对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其经营职能,与种子管理机构或其他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已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注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0号)文件精神,在领会其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在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对种子管理体制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问题的途径进行详细调研,对所属的种子公司人、财、物及债务等情况全面摸清,并将调查摸底情况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制定方案。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0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市直部门和各县区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报送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分步开展工作,要求政企分开和加强种子管理工作同步进行。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要在每月3日前向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完成工作总结,由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市直部门和各县区工作的检查验收。全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由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汇总报自治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加强领导
  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必须加强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要成立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办公室,做到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县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在市和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责任、密切协作、落实措施,扎实推进每一阶段的工作,确保高质量地完成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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