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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委托程序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5 生效日期: 2007-12-15
发布部门: 鸡西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委托行为,完善委托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凡我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部门实施委托执法的,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应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第五条   实施委托执法,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执法没有禁止,并且委托事项在委托机关职权范围以内。


    第六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1、所需执法经费由财政拨款,不具有营利目的的;
    2、与被委托处罚事项无利害关系的;
    3、实施行政处罚应是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
    (二)具有熟悉受委托执法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经培训符合上岗条件、有能力行使执法权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相应的人力、物力、技术设备等条件,能够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七条   委托执法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内容包括:
    (一)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三)委托行政执法的种类、范围、权限;
    (四)委托行政执法的依据、名称、条款;
    (五)滥用委托行政执法权所应承担的责任;
    (六)委托行政执法的期限;
    (七)委托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签署意见并盖章;
    (八)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意见。


    第八条   实施委托行政执法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委托行政机关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委托行政执法申请报告,并附受委托组织的资格证明材料;
    (二)政府法制机构对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后由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委托的意见;
    (三)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委托执法的,由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四)书面委托合同签订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委托行政机关要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的五日内,将申请报告、书面委托合同、上级批准文件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六)政府法制机构接到委托执法的备案材料后,于五日内下发文件,并对受委托执法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执法的种类、范围、权限、期限以及法律依据的名称进行公告。未履行以上程序并予以公告的委托执法无效。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对委托执法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实施委托执法的,要按本规定补办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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