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7]85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0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中小学校车收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校车收费的制定
学生乘坐校车收费,由各区、县(市)物价局根据辽政办发[2007]20号文件精神,结合财政补贴情况及相关管理部门对校车运营者税费减免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校车收费标准。
二、校车收费的标准
按照辽政办发[2007]20号文件精神,按每生每月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20元,由各区、县(市)物价局根据运营里程分别核定各站点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市局备案。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降低最高收费标准,逐步予以免收。
三、校车收费的形式
校车运营者按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校车收费,不得跨月收取;不包月乘车的学生按日收取。
四、明码标价工作
各区、县(市)物价局要认真做好校车上的明码标价工作,把校车收费价目表标明在车内明显处,并做好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