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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6 生效日期: 2007-12-2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厦国资统[2007]681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各有关部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委制定的《厦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度市直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执行本办法;经主管部门或管委会同意后,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2007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按照厦门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市属国有企业和企业国有资产整合及国有企业监管体制调整方案》(厦委发[2006]6号)确定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人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阶段性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主营业务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参考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采取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的方式,促进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条 市直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进行考核;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主管部门或管委会会同市国资委进行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主管部门或管委会负责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双方或三方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八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或三方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和有关说明。

    第九条 市直管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和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的相应指标,对照同行业本市及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审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本企业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本市及国内先进水平,提出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审定。
  (三)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阶段性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与指标、奖励与处罚等事项。
  (四)考核指标的调整。由于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实际情况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和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主管部门或管委会、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的相应指标,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主管部门或管委会、市国资委共同审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本企业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主管部门或管委会、市国资委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提出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主管部门或管委会、市国资委共同审定。
  (三)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由主管部门或管委会负责人、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企业法定代表人三方签订年度、阶段性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与指标、奖励与处罚等事项。
  (四)考核指标的调整。由于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实际情况的,主管部门或管委会、市国资委共同研究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主管部门或管委会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企业负责人应当每半年向市国资委、主管部门或管委会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每年度向市国资委、主管部门或管委会报告阶段性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二)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立即向市国资委、主管部门或管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程序:
  (一)每年5月15日之前,企业负责人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结果,对上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市直管国有企业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主管部门或管委会、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组织对市直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意见。
  主管部门或管委会会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组织对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意见。
  (三)市国资委、主管部门或管委会将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意见反馈至各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主管部门或管委会反映。

    第十三条 阶段性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程序:
  (一)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阶段性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市直管国有企业将阶段性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将阶段性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主管部门或管委会、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二)市国资委根据三年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阶段性评价意见,对市直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考核意见。
  主管部门或管委会会同市国资委根据三年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阶段性评价意见,对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考核意见。
  (三)市国资委、主管部门或管委会将企业负责人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意见反馈至各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主管部门或管委会反映。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 1 )
  (一)基本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年初企业净资产+年末企业净资产)÷2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二)分类指标
  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承担政府政策性、社会公益性任务等特殊情况,针对企业管理薄弱环节,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发展状况及市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的特殊考核指标。市直管国有企业的分类指标,由市直管国有企业从备选分类指标中选择1-2个,报市国资委确定(备选分类指标见附件2);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分类指标,由主管部门或管委会会同市国资委另行确定。
  (三)评议指标
  市国资委、主管部门或管委会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风险控制能力;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技术创新能力;企业财务预决算工作;综合社会贡献和节能减排;完成市国资委、主管部门或管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廉政建设、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及维稳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3)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三年内各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市直管国有企业、部分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使用)。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100%
  (三)三年内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三年内每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得分确定。
  (四)不良资产比率。指企业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占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考核期末资产总额+资产减值准备余额)×100%
  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资产减值准备余额+应提未提和应摊未摊的潜亏挂账+未处理资产损失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依据的会计政策应当前后保持一致。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六条   根据《厦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市直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并将考核结果提交企业负责人任免部门作为职务任免的参考依据。
  主管部门或管委会会同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并将考核结果提交企业负责人的任免部门作为职务任免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绩效年薪按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得分和指标比较情况考核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法定代表人绩效年薪=1.5×基本年薪×( )+2.0×基本年薪×
  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得分小于60分的,以60分计算。

    第十九条 除企业法定代表人之外,其余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按以下公式计算:
  其余负责人绩效年薪=法定代表人绩效年薪×薪酬分配系数
  薪酬分配系数由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领导班子)根据其个人能力、水平以及所任职位,承担的责任、风险,对企业作出的贡献等因素考核确定,并报市国资委、主管部门或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条 考核当期完成国有资产收益上缴任务的企业,企业负责人方可兑现绩效年薪。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延期至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结束,由市国资委、主管部门或管委会依据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兑现。
  对于完成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企业负责人,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对于超额完成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对企业经营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将给予相应的特殊贡献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能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如下处罚:
  (一)对于企业考核期初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效益指标为盈利,而实际考核结果剔除客观因素后为亏损的,企业负责人不得获取当年的绩效年薪。
  (二)对于企业考核期初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效益指标为亏损,但实际考核结果剔除客观因素后为亏损加剧的,企业负责人不得获取考核当年的绩效年薪。
  (三)对于未完成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将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
  扣减延期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年薪=三年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100-阶段性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100。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部分或全部当年绩效年薪和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市国资委将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制订实施对所投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监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考核及奖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其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管部门或出资企业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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