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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03 生效日期: 2007-12-0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黑建城[2007]78号

各地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供热办:
  入冬以来,我省各地已陆续进入采暖期,城市供热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关注、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各级供热主管部门积极采取多种措施,设备设施检修完好,燃煤储备充足,运行管理严格,服务行为规范,确保城市供热安全、运行稳定。我省大部分城市提前开栓供热,供热质量提高。但是部分城市供热工作中尚存在着供热弃管、室温不达标等问题。为了做好今冬的供热工作,确保居民住上暖屋子,保持社会稳定,现将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北方地区城镇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确保居民安全过冬。各地应把做好城市供热工作,作为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各地供热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供热情况,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特别是要保证充足的燃煤,协调接管弃管锅炉房,保证供热质量,认真解决群众关于供热的信访问题。
  二、规范供热服务,提高供热质量。各地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我省地方标准《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切实加强供热运营、维护、监管等方面的管理,规范供热企业服务,提高城市供热服务质量。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开通供热服务热线,接受社会及广大群众的监督。对于媒体反映、群众投拆的供热问题,应当积极予以解决。
  三、加强供热监管,保障供热安全。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要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科学分工,确保措施落实到位。供热企业要加强对供热设施、管网的巡检,并做好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重点是运行15年以上的供热设施及管网。发生重大城市供热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使出现的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并立即上报我厅。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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