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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9 生效日期: 2007-11-2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黑建函[2007]189号

各市、地建设局(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加强对我省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促进我省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规定,我厅决定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各级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管理部门:
  1、对勘察设计市场监管情况(市场行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备案、外省市准入管理、资质审查等);
  2、对违法、违规处理情况;
  3、支持企业发展,为企业提供服务情况。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
  1、贯彻执行建设部颁布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情况;
  2、贯彻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方面法律法规情况;
  3、审查机构审查程序、质量保证体系、审查项目存档情况;
  4、审查机构是否存在超越认定的资质范围承揽项目和使用未经省建设厅审核认定的审查人员情况,以及规避利害关系情况;
  5、审查机构执行审查收费标准情况和备案情况;
  6、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按规定对抗震设防进行审查;
  7、审查机构2007年11月份以前完成审查项目清单及审查合格书。
  (三)勘察设计单位:
  1、是否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有无为无资质单位和个人提供挂靠行为;
  3、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市场准入手续;
  4、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经过审查;
  5、是否有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6、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7、受检工程在勘察、设计等环节中是否执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
  8、是否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9、设计深度是否达到标准要求。
  三、检查程序和时间
  1、各地市要依据检查内容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进行自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于2008年1月31日前报送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2、省厅依据各地市上报的自查情况,对部分地市、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抽查(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3、省厅将对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或按有关规定责成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四、检查要求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检查方案,确保检查工作的质量和实效。要重点对建筑节能、结构安全、抗震、市场行为等内容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工程和单位要严格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监督落实消除安全隐患。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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