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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0 生效日期: 2007-12-10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襄樊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襄樊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规范运作,发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协调和监督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联席会议是市人民政府领导、监管、协调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市防火委主任)为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协调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市防火委副主任)为副召集人,市公安局、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规划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文化体育局、教育局、卫生局、商务局、旅游局、交通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广播电视局、襄樊日报社、消防支队等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承担联席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由防火委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

    第四条 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推进“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制订全市消防工作要点和消防工作目标任务;
  二、定期分析全市消防安全形势,制定工作对策,为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三、督促、指导各地政府及成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抓好本地、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四、部署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或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督办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五、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五条 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联席会议负责人临时决定召开。具体事项:
  一、联席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出报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批准,并提前3天通知各成员单位;
  二、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应向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请假,并安排本单位相关领导代为参加;
  三、联席会议根据全市火灾形势和上级的工作部署以及我市消防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对策,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计划、方案;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向联席会议通报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近期火灾形势及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
  五、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抄送各成员单位;
  六、联席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并在会后15天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汇总会议落实情况,并综合(半)年度全市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
  八、联席会议决定的全市性消防工作部署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行文,必要时,提请市政府行文。

    第六条   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一位相关业务科室人员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协助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相关消防工作,负责联席会议信息上传下达,每季度统计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有关数据,汇总消防工作情况,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调整后应及时通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联席会议制定的各项制度,带头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按照联席会议部署开展消防工作,定期分析本系统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制定落实工作对策,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各成员单位主要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如下:
  一、市公安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  、  、 十四 、 二十四 、 二十五 、 五十一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以下简称“61号令”)规定的职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消防法法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依法予以裁决;在基层派出所设立消防警务室,明确基层派出所专(兼)职民警,定期组织对民警以及保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单位,修订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细则,督促派出所履行三级消防监管职责。
  二、市监察局:履行《消防法》第  、 十四 、 五十二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对各地政府及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察问责,发现不良倾向及时纠偏;对区域类、建筑类重大火灾隐患、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影响较大的消防违法违纪等情况进行倒查督办,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消防法》第  、  、 十四条、61号令规定的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投资项目管理范围,在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过程中对项目消防措施予以审查;采取有效措施,将城乡消防规划、消防救援体系、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市教育局:履行《消防法》第  、  、 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对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及时向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不得批准。
  五、市建设、规划、房管、城管部门:履行《消防法》第  、  、  、 十一 、 十四 、 二十一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关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设计和施工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签审合格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验收备案证;规划部门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专项规划,定期督促检查消防规划执行情况;房管部门督促有关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城管部门在建设、管理中依法保障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六、市文体局:履行《消防法》第  、  、  、 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依法加强对本系统内监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向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文化娱乐场所、群众性健身等体育活动场所和举办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的场所,不予核发许可证等批准手续;对原已取得许可证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应撤销相关许可证;组织文化艺术团队开展寓教于乐、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普及消防法律知识和消防常识;配合消防部门做好对文化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七、市卫生局:履行《消防法》第  、 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定期组织开展系统内各类医院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医院火灾隐患情况;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医疗机构等场所,不得批准开办。
  八、市广电局:履行《消防法》第  、  、 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本系统内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履行法定义务,发挥自身特点,广泛开展社会性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公益宣传,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对全市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事故及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曝光,对重大消防工作和消防队伍建设情况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九、市工商局:履行《消防法》第  、 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通报消防安全隐患情况。发挥职能作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娱乐场所等营业性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对需要消防安全前置审批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经营单位,一律不予核发相应的营业执照;对前置许可证明失效或过期的,一律不予通过企业年检,督促企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市旅游局:履行《消防法》第  、 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职责。督促本行业内旅行社、旅游景点等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开展行业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对列管的宾馆、饭店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和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暂不评定星级酒店,已评定的,由评定机构取消其星级酒店资格。
  十一、市民政局:履行《消防法》第  、 十四 、 二十三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系统内福利院、休干所、慈善机构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
  十二、市商务局:履行《消防法》)第  、  、 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系统内商场、市场等营业性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系统内监管单位的火灾隐患情况。
  十三、市安监局:履行《消防法》第  、 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对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消防部门处理;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等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经取得许可,经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依法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消防法》第  、  、 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系统内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将消防法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就业教育内容,加强对企业员工和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检查监督电焊、气焊等特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依法维护职工消防安全权益。
  十五、市人防办:履行《消防法》第  、  、  、  、 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系统内地下人防工程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对全市地下人防工程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依据《人防法》“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
  十六、市交通局:履行《消防法》第  、 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本行业内汽车站等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对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
  十七、襄樊日报社:履行《消防法》第  、  、 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系统内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履行法定义务,发挥自身特点,在报刊上定期刊登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及时曝光。
  十八、市消防支队:履行《消防法》第  、  、 十二 、 十三 、 十六 、 十九 、 二十四 、 二十五 、 二十七 、 三十一 、 三十九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制定全市消防工作规划和工作目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论证,对重大火灾事故进行原因调查、损失核定和责任认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进行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产品和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实施监督管理;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和训练考核;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完成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任务。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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