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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9 生效日期: 2007-12-29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07]17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推进我市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根据中国银监会10月23日召开的“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做好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央3号文件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可不断满足农业、农村、农民对金融服务的多层面需求,有效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相对滞后、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状况,对于在我市涉农区市县全面推开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引,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推进我市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实际,认真学习借鉴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规范运作,勇于创新,循序渐进,防控风险,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打造成为具有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有特色,有活力,有较强盈利能力、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精品银行。
  工作原则:根据中国银监会对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农村金融需求状况,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多元投资、市场化运作,我市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三农”、坚持特色。要明确思路,坚持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方向,引导各类资本到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竞争不充分的涉农地区设立机构、开办业务。
  (二)多元持股、市场化运作。要坚持正确引导,充分发挥各类资本的投资积极性,并由投资人按市场化方式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三)严格准入、防控风险。要严格准入标准,强化资本约束,加强公司治理,注重防范风险,确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
  (四)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要制定和落实扶持村镇银行发展的财税政策,充分发挥试点地区地方政府的支持作用,激励和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发展。
  (五)规范运营、积极创新。要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规范运作,同时积极开展理念、机制和业务创新,探索银行与担保、保险合作的具体方式,提供组合式金融服务。
  (六)循序渐进、逐步推开。要结合试点地区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循序渐进,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要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开。
  三、试点范围、机构类型和牵头单位
  (一)试点范围。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要求,在对我市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农民金融需求以及现有金融机构网点布局等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监会批准,确定庄河市、瓦房店市为全国第二批、我市首批试点地区。
  (二)试点机构类型。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机构类型有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3种。借鉴四川内蒙古等6省(区)试点经验,结合我市农村地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情况,同时着眼于机构风险防控能力和发展潜力,我市确定首批试点机构类型为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
  (三)试点牵头单位。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要求,村镇银行必须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作为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按照这一要求,我市责成具备牵头行资格并有意愿参与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大连银行、市农村信用联社(甘井子合作银行)作为我市首批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的牵头单位,分别在庄河市、瓦房店市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今后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其他符合条件并有意向出资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也可作为牵头行,试点地区和机构种类也将进一步拓展。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确保我市试点工作扎实稳步推进,成立大连市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金融办、大连银监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保监局、庄河市政府、瓦房店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大连银行、市农村信用联社、市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各成员单位工作分工如下: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制定总体方案,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的政策要求和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市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好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支持我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落实政策措施。财税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促进村镇银行发展的扶持政策。
  大连银监局按照中国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做好投资人资质审核、机构审批,具体指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筹设工作,并做好监管。
  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配合大连银监局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投资人信用信息查询工作,并对村镇银行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争取村镇银行加入银行系统资金清算体系。
  庄河市、瓦房店市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落实配套扶持政策,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大连银行、市农村信用联社做好牵头设立村镇银行的各项筹备工作。
  大连保监局、市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配合推动村镇银行业务创新,探索村镇银行与担保、保险业务合作的具体方式。
  五、工作安排
  (一)筹建准备(2007年底前)。市政府组织召开试点工作动员会和新闻发布会,宣传试点政策,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支持和参与试点工作。大连银行、市农村信用联社(甘井子合作银行)制定设立村镇银行的具体筹建方案,确定出资人、出资金额等,并向大连银监局提交筹建申请报告。
  (二)批复筹建(2008年1月-3月)。大连银监局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组建村镇银行的具体规定完成机构筹建审核批复。大连银行、市农村信用联社(甘井子合作银行)做好庄河、瓦房店村镇银行开业前的各项筹备工作,依法注册登记,向大连银监局提交开业申请报告。
  (三)正式开业(2008年3月末前)。大连银监局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组建村镇银行的具体规定进行机构开业审核批复,庄河、瓦房店村镇银行择日正式开业。
  六、工作要求
  (一)审慎选定投资人。本着便于监管、立足本地的原则,鼓励本地经营规范、效益良好、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支农意愿强烈的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
  (二)研究扶持政策。新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成本较高,社会认知度低,资金来源有限,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尚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又承担较多的政策性支农任务,其抵御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相对薄弱。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要借鉴6省(区)的试点经验,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政策,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强化舆论引导。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试点政策,反映试点成效,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现实意义、政策内涵,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形成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共同关心、支持试点工作的良好局面。
  (四)注重风险防范。监管部门要客观分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宏观形势、市场环境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持续跟踪监督,使其规范运作,确保农村金融的稳定。
  (五)加强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要随时跟踪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指导,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同时要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为此项工作在我市全面推开创造条件。

附件:大连市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戴玉林 副市长
  副组长:曹 煦 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原 飞 大连银监局局长
  成 员:张国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江 武 市工商局副局长
      吴 杰 市国税局总会计师
      刘文贵 市地税局副局长
      郑 斌 瓦房店市副市长
      金晓黎 庄河市副市长
      关守科 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朱进元 大连保监局副局长
      陈占维 大连银行董事长
      刘忠凯 市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
      刘 忠 市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联系电话:83631530),曹煦兼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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