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本政发[2007]2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22号)精神,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06〕376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地区中小学不得收取2008年春季教科书的紧急通知》(辽教办电〔2007〕1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8年在全市实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三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两免三补”项目和标准
(一)项目“两免”项目:学杂费和教科书费。“三补”项目:寄宿制学校寄宿生住宿费、交通费、困难家庭学生伙食费。
(二)标准学杂费标准:城市小学170元/生/学年,农村小学140元/生/学年;城市中学240元/生/学年,农村中学200元/生/学年。教科书费标准:按照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方案和省教育厅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各年级的实际定价。“三补”资金标准:住宿费100元/生/学年;交通费200元/生/学年;困难家庭伙食费400元/生/学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住宿生的伙食费800元/生/学年。
二、“两免三补”对象及资金来源
(一)“两免三补”对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教科书费,农村寄宿制学校寄宿生补助住宿费、交通费、困难家庭学生伙食费。城市学校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城市学校农村户口学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免除教科书费。
(二)资金来源 “两免”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三补” 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三、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学生和城市学校农村户口、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全部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的收费项目为中考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以市及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文件为依据,市物价局审核批准为准。免除的收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列支。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三补”工作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把这项惠民工作落实到位。
1.各级政府工作职责: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22号)精神,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安排“两免三补”资金。
2.财政部门工作职责:按照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切实履行各级财政义务教育经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职责,建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财政保障机制。市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享受补助学生人数和农村学校在校生数等相关资料,测算“两免三补”资金预算需求额,确定省、市对县(区)的补助额,县(区)财政部门承担本地区“两免三补”实际需求与市以上补助数额的差额部分。按照省、市、县(区)承担的补助数额,由市财政下达“两免三补”预算表,市、县(区)财政部门将补助数额列入当年预算。做好补助资金的结算工作,完善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3.教育部门工作职责: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县(区)分年度提供农村中小学的发展现状的基础数据,对学校上报的享受“两免三补”情况要严格审核,按照省、市规定的标准,提出分县(区)预分配方案,并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监督,坚决防止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问题的发生。同时要逐步建立“两免三补”管理考核评估制度。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工作职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每学期开学后学校要组织召开家长会、学生会,宣传免费补助的有关政策。做好摸底调查,建立贫困生电子信息档案库,报县(区)教育部门,补助资金要实行家长、学生、教师、校长共同签字制度,确保发放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继续按照全国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工作。
5.审计、监察部门工作职责:切实发挥审计、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定期对县(区)“两免三补”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规范操作,加强管理
1.实行专户管理。县(区)财政部门要分别建立中央资金特设专户和教育专户,并将中央专项资金转入教育专户,省、市、县(区)专项资金在教育专户中核算。
2.资金支付方式。“两免三补”所需经费中,省以上承担部分在春季和秋季分两次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县(区)专户,市和县(区)承担部分也按春季和秋季分两次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县(区)专户。县(区)财政部门要在当年3月末和9月末前将“两免三补”资金直接拨付到学校。
3.资金结算方式。市财政部门将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市对县(区)的结算依据,每学期对县(区)应承担部分通过结算方式上缴市财政,凡不按规定时间上缴结算资金的县(区),市财政将停止拨付下一个学期的补助资金,年末县(区)专户中市财政拨付的结余资金也通过结算方式上缴到市财政。
(三)密切配合,强化监督市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建立“两免三补”管理考核评估制度,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县(区)“两免三补”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审计部门每学期要对县(区)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出据审计报告,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四)建立制度,加大宣传建立“两免三补”公示制度,将“两免三补”工作纳入校务公开内容,做到资助政策公开、资助对象公示、资助范围和实施程序公开透明。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政府“两免三补”政策家喻户晓,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市民群众的心里,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春季学校开学起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