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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03 生效日期: 2008-01-03
发布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台政发[2008]1号

为加强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拓展发展空间,缓解我市土地供需紧张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重要性我市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相对匮乏,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开发利用低丘缓坡是节约耕地,缓解土地供需紧张矛盾,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主要途径。各地各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低丘缓坡,挖掘土地开发利用潜力,努力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合理需求。
  二、认真做好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规划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林业、国土、农业、水利等部门,开展调查工作,摸清低丘缓坡的区位、面积、权属、自然现状、开发利用条件等情况,建立数据库。根据调查结果,在当地县(市)域总体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包括开发建设用地规划、村庄搬迁和整治复垦规划、开发耕地规划等内容,并按照先易后难原则制定近期(3年内)、中期(5年内)、远期(10年内)分期实施计划,科学划定分期实施范围。
  三、因地制宜适度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资源
  我市的低丘缓坡主要分布在天台、仙居、三门、临海部分地区和黄岩西部等地,要因地制宜利用低丘缓坡资源,做到宜建则建、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对集镇和村庄周边的低丘缓坡,适宜开发建设的,要确定为建设用地,并依法纳入县(市)域总体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层厚、有水源保障的地块可开发为水田,灌溉水源条件相对较差的开发成旱地;对林木生长茂盛的成片林地,要保持林地现状。 位于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小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坡度在25度以上的低丘缓坡不得规划开发为建设用地或耕地。 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要十分注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设项目选址要充分论证,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必须进行危险性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严格环境影响和水土流失评估。对达不到环保和水土保持要求的,不予批准立项和建设。开发过程中产生的裸露山坡及周边空地,要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和复绿美化。低丘缓坡利用要严格遵循供地政策,完善土地利用各类标准,积极引进污染少、能耗低、用地少、产出大的项目,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防止借低丘缓坡开发为名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现象。
  四、加大政策引导,积极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
  1、调整低丘缓坡所在地县(市)域总体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将规划开发为建设用地的低丘缓坡纳入建设用地区并明确具体用途。在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具体开发区块的详细规划,促进专项规划有效实施。
  2、低丘缓坡开发用于非农建设,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不涉及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对所在乡镇(街道)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进行局部调整,并允许相应增加规划期建设用地总规模。行政区划变动后没有修编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街道),可修编乡镇(街道)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低丘缓坡开发过程中涉及的基本农田进行调整;其他乡镇(街道)在低丘缓坡开发过程中涉及基本农田的,要先保留现状,并在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依法进行调整。
  3、对使用低丘缓坡的建设项目和区块,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台州市区单列低丘缓坡开发专项用地指标,安排椒江、黄岩、路桥三区内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和区块使用。对其他县(市)利用低丘缓坡建设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和区块,在年度用地指标市内调剂时予以优先安排。各县(市、区)在安排自有用地指标时,对利用低丘缓坡的建设项目和区块要实施优先和倾斜。
  4、鼓励利用低丘缓坡开发商住项目。通过科学规划和整合城市(镇)周边低丘缓坡,尽快启动商住项目建设试点。在设计上结合地形,依山就势,错落布置住宅。
  5、促进利用低丘缓坡增加工业用地。利用低丘缓坡建设工业项目的,可适当降低工业项目绿化率。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利用低丘缓坡招商引资、发展工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6、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平原地区农村居民点向低丘缓坡地带集中搬迁建设住宅小区,并将原村庄宅基地整治复垦为耕地的,要给予鼓励、优先立项,同时,通过复垦新增的用地指标优先满足本村建房需要,多余指标有偿调剂给其他项目。
  7、农民利用低丘缓坡的非耕地建造住宅的,户宅基地面积在限额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增加部分面积最高不超过 25 平方米。
  8、低丘缓坡基础设施建设条件较差、投入大。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中按不少于 30%比例提取低丘缓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项用于低丘缓坡土地平整以及供水、供电、排污、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使利用低丘缓坡的工业、住宅等项目开发成本不高于平原地区。
  9、规划开发成耕地的低丘缓坡开发利用项目要实行项目化管理。规范项目须经立项、报批、施工和竣工验收程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当地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和管理制度。提高利用低丘缓坡开发成的耕地质量,不得降低耕地垦造标准。加大投入,对利用低丘缓坡开发耕地的,根据所垦造耕地的质量适当提高项目建设资金补助标准;对采取委托造地的,按市场机制实行有偿调剂。
  10、对已开发为优质耕地的低丘缓坡,按照法定程序纳入基本农田储备库,在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按市场价格有偿置换城镇周边基本农田。经验收达到标准农田要求的,可同时作为标准农田补建地块。
  11、严格林地管理,凡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依法报批。凡申报利用林地开发耕地的项目,必须提供综合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规划和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规划调整方案。缴纳易地补造费或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易地造林、植被恢复和森林生态体系建设,实现林地占补平衡。同时,积极保护和利用低丘缓坡中不适宜于综合开发的林地,提高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12、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凡是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13、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对因低丘缓坡开发利用造成山林承包合同提前终止的,要对承包地上的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予以合理补偿。
  五、加强对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加强领导,成立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低丘缓坡资源丰富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机构,确保工作落实。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涉及产业布局调整、城镇发展、林业、农业、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等方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做好服务工作。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使社会大众认识到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带来的实惠,提高全社会对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各县(市、区)要根据省、市有关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及时编制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依据专项规划在近期选择一批利用低丘缓坡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试点,树立典型。对成绩显著的县(市、区),市政府将给予奖励。本意见由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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