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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7 生效日期: 2007-12-27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7]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人事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奖励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奖励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奖励工作,推动行政奖励工作健康、深入发展,维护行政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行政奖励应遵循奖不虚设、奖不虚施和按功行奖的原则;公开、公正和群众认可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面向基层,向工作、生产第一线倾斜的原则。
  二、奖励项目和种类
  行政奖励项目分为定期奖励和不定期奖励:
  (一)定期奖励,是指对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市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
  (二)    不定期奖励,是指对在某项工作、活动或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5个种类。特殊情况可根据行业特点、奖励对象等实际确定奖励名称。
  三、奖励条件
  (一)对集体的奖励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凝聚力强、核心作用突出;
  2.认真履行并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方略,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人民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
  3.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改善民生工作中成绩显著;
  4.完成中心工作或承担重要任务做出突出贡献。
  (二)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功绩的;
  6.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表现突出的;
  9.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惩治腐败有功绩的;
  10.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1.有其他功绩的。
  四、奖励标准
  (一)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可给予嘉奖;
  (二)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可给予记三等功;
  (三)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可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
  (四)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授予荣誉称号;
  (五)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奖励应从严掌握。根据各种奖励的范围、条件、名额,各级领导干部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
  五、奖励待遇
  (一)对集体的奖励,可颁发奖牌、锦旗或奖杯,也可以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给予物质奖励。
  (二)对个人的奖励,颁发奖励证书、奖金或奖品,奖金或奖品的标准在国家和省未出台新规定之前,暂按下列标准执行;如国家和省里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1.嘉奖:300元;
  2.记三等功:500元;
  3.记二等功:1000元;
  4.记一等功1500元;
  5.授予荣誉称号2000元;
  6.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金或奖品标准为300元。对连续3年评为优秀公务员的,晋升一个档次的级别工资;
  7.市系统先进工作者发放奖金500元;
  8.市级劳动模范发放一次性奖金1000元。
  六、奖励程序
  (一)由主办部门提出奖励工作方案,按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二)经批准后行文部署;
  (三)逐级推荐上报,主办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组织评审;
  (四)对拟奖对象中的领导干部,须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上报;对拟奖对象,由主办部门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示;
  (五)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
  七、审批权限
  (一)嘉奖、记三等功,由市人事局审核、批准;
  (二)记二等功,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批;
  (三)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由市人事局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四)各部门系统奖励,每3年开展一次,由市人事局审批并会同主办部门联合部署和表彰;
  (五)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发文表彰;
  (六)各级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政府领导人员的奖励,须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七)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须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由本级政府批准。
  八、奖励管理
  (一)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行政奖励活动。政府奖励一般只限于劳动模范、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应急事件以及在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综合性、全局性工作,其他单项工作不应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二)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行政奖励工作,均应于每年年初向市人事局申报奖励计划,经综合、汇总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不准自立名目开展任何行政奖励活动;
  (三)因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需要随时进行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审批。必要时,市政府可以直接给予集体和个人奖励;
  (四)加强奖励经费的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行政奖励项目和以市政府各部门的名义进行的系统奖励,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和承办部门多方筹措解决。
  九、纪律
  获奖集体和个人如有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申报奖励时隐瞒错误事实的;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获奖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等情形,授奖机关应撤销其奖励,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视情节,给予部门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行政处分。
  此前有关行政奖励的规定与本《意见》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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