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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昆明市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4 生效日期: 2007-10-24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我市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中存在着统计机构不健全、统计力量明显不足、调查体系不完善、统计源头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统计职能的有效发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云南省乡镇统计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7〕92号)精神,为了加强我市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开展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体制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原则和要求
  (一)改革的原则:坚持深化乡镇机构改革与统计体制改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不增加农民负担、不新增人员编制、不突破现在实有人数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认真制定改革方案,又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持稳定。
  (二)改革的要求:以充实基层统计队伍建设为出发点,增强统计数据源头综合采集能力;以调整县乡统计职能为重要内容,合理划分和界定乡镇与县以上统计部门的职责任务;以加强统计工作制度建设为保障,保证统计工作的相对稳定性,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改革的内容
  (一)机构的设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云南省乡镇统计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7〕92号)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统计站,统计站作为县(市)区统计局派驻机构,与乡镇农经站(或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人、财、物由县统计局统一管理。
  (二)人员编制的核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云发〔2004〕27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云南省乡镇统计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7〕92号)的要求,各县(市)区在不突破2004年底县(市)区事业编制总数的前提下,按照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确定的一、二、三类乡镇的划分,街道办事处和一类乡、镇核定3名,二类和三类乡、镇核定2名。所需编制由各县(市)区在事业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
  (三)人员的配备
  各县(市)区内统计站工作人员的配备,原则上在县(市)区现在实有人数内调剂解决,挑选政治素质高,熟悉统计业务的工作人员充实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队伍,既可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原有统计人员中选调,也可以按照现行调配政策从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中选调等方式解决。
  (四)理顺县乡统计机构职能关系
  改革后,统计站主要负责源头数据的采集以及统计执法等管理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县(市)区统计局主要负责对统计站和人员的管理、对统计人员的培训、指导以及执法等工作。县(市)区统计局要加强对县域统计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统计数据的宏观分析,通过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数据的管理、审核,提高数据质量,准确反映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为经济发展和领导科学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统计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体制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认真进行研究,精心制定改革方案和各项具体配套措施。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政府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按照市政府的部署,集中力量,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统计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到改革和工作两不误。全市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体制改革工作力争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方面的保障工作。人事部门要选调符合条件的高素质人员,充实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确保统计工作的有序开展。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的投入。统计部门要建章立制,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要制定对部门统计的规范和定量考核办法;要推行统计工作人员持统计从业资格证和执法资格证持证上岗制度。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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