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函(2001)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南汇县设立南汇区的请示》。(沪府(2000)37号)收悉。同意撤销南汇县,设立南汇区,以原南汇县的行政区域为南汇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惠南镇。
南汇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一年一月九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南汇县设立南汇区的请示》。(沪府(2000)37号)收悉。同意撤销南汇县,设立南汇区,以原南汇县的行政区域为南汇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惠南镇。
南汇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一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