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2]1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农机局制定的《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实施意见
今年以来,自治区安全生产形势基本平稳,各类事故均呈下降趋势。但是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仍很严峻,交通事故在各类事故中居首位,从一季度看,虽然事故略有下降,但死亡人数上升幅度仍然居高不下,比去年同期上升25.1%,拉高了全区死亡人数的增长幅度。
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预防交通事故,努力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指示,从讲政治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强预防交通事故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监管到位”,推动预防事故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继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交通意识
结合贯彻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全国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以“文明交通从我做起”,“行车、走路讲安全,文明交通靠大家”为主题,突出以人为本的原则,着重教育驾驶员和广大群众尊重和珍惜人的生命安全,养成良好的行车走路文明习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形式,以增强交通安全参与者的交通法规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作为宣传的重点,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下去,形成“人人关心交通安全,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氛围。
三、突出重点,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加强对客车运营的安全管理。继续以预防公路客运重特大交通事故为重点,以减少交通死亡为目标,认真查处驾驶员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和车辆超载等严重违章行为,坚决杜绝客运车辆在不符合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公路上行驶的现象,保证各项安全预防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二)强化客运车辆和客运车辆驾驶员的源头管理。要抓好客车检验和客车驾驶员考核等基础工作,通过年审年检,淘汰一批驾驶作风恶劣、经常违章的客车驾驶员,强制报废一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客运车辆。要下大力气从根上解决农村地区非客运车辆载客的问题,农用车载客问题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严格管理,严格执法,通过建立农村客运市场、调整客运班线、增加客运车辆等措施,解决农民出行难的问题,从源头上保证农民的出行方便和安全。
(三)加强公路建设和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工程)“三同时”的原则,保证公路建设与安全防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完善道路交通标志。
四、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集中整治和对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和治理交通事故隐患
(一)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整顿的重点是:在国、省道以及城市道路上集中整治驾驶员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违章超车、夜间违章使用灯光、违章停车和车辆超载等八项违章;在高速公路上,要加强对驾驶人员不系安全带、行人横穿、因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等违章行为的治理以及恶劣气候条件下的交通管制;在县乡道路上,要集中查处中巴车超载,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载人,无牌、无证和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摩托车违章载人等五项违章。
(二)对非法拼装、改装汽车集中整治。由自治区经贸部门牵头组织,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参加,对全区汽车生产、改装厂家进行全面排查。问题突出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对汽车生产、改装企业建立严格的审批和登记制度,并加强监管。对非法从事车辆拼装、改装的企业或个人要严格处罚。
(三)对全区农业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由农机部门牵头组织,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参加,重点对生产、销售拼装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变型运输机市场进行整顿。公安交警部门要对上道路运输的农用车、拖拉机加强路检路查,坚决取缔农用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从事客运;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机械和农机驾驶员、操作手的安全管理,要深入田间场院和乡村道路,尤其是在农民售棉售粮、参加水利工程建设、抗灾防洪等农业机械大量出动时,要进一步加大田检路查力度,及时纠正和处罚超载运输、客货混装、酒后驾驶等违章行为。同时要确保机械性能良好,有效地预防由此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五、加大对交通事故的查处力度,严格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遵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与各州、市、地行政主管领导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责任,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今后,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规,严肃追究肇事者、业主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和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预防交通事故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积极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促进自治区经济建设与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自治区公安厅
交通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农机局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