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农市发[2007]47号
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水产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现将《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量化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农业厅
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
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量化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一步增强各级农业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决定对各设区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目标量化考核。具体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设区市农业局、畜牧水产局,秦皇岛市畜牧局、水产局。
二、考核依据
省厅与各设区市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签订的责任书内容;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中,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内容。
三、考核办法
考核分日常管理、集中检查和年终总评三个层次进行,采取量化打分形式,实行百分制,每个层次考核满分为100分。
(一)日常管理:由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畜牧业、种植业和水产业三个专业组配合,通过各设区市信息报送情况,对各市2007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工作进行量化考核。主要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和任务目标分解落实情况;监管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建立及执行情况;日常工作检查督导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定期由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监管人员、经费、设备及时到位;是否建立应急预案和政务值班制度;发生突发事件后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情况;日常工作情况是否及时上报,省厅交办的工作是否按期完成等。考核程序由各专业组根据考核实施细则,对各设区市日常工作上报材料情况进行记录,凭上报信息由各专业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量化打分考核。
(二)集中检查:围绕查找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堵塞监管漏洞,省厅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组长负责制,对各设区市进行重点考核。主要内容:一是检查落实省厅重点工作部署情况;二是检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情况和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情况,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检查各设区市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三是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和培训活动;集中检查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点,随机抽查档案和检测报告,随机走访农产品生产企业,随机查访案件当事人等形式,对各市工作进行量化打分。
(三)年终总评:年底,由厅领导带队,组成考核组,对各设区市进行量化打分。全面考核各设区市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状情况,以及完成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书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工作情况。主要程序为:一是听取各设区市工作汇报;二是查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有关文件、资料等;三是选择2-3个县,对其生产基地、市场等进行现场考察;三是逐项打分。考核完毕后,召开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考核情况进行汇总。
四、考核等次及奖惩
考核结果按日常管理占30%,集中检查占30%,年终总评占40%的权重进行汇总,计算总分。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考核优秀,总分为70-90分(含70分,不含90分)的为考核合格,总分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为考核不合格,对考核优秀的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水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通报批评。
五、其他
在省级农产品、畜产品、禽蛋产品、水产品及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中,检测结果合格率较低的市,将酌情减分。减分办法是,低于全省平均数的,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1分。
六、考核纪律
各项考核工作均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对在考核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河北省2007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量化考核细则(年终总评)
被考核单位名称:
考核项目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组织领导 (10分) |
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一把手担任 3分 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非行政一把手担任 1分 没有成立领导小组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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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专门处室牵头负责,与省厅上下对口 2分 没有专门处室牵头,具体工作由事业单位承担 1分 没有具体负责部门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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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职责分工明确,工作协调,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分 单位内部职责不够明确,工作尚欠协调,没有建立责任和责任追究制 1分 没有分工,随有任务随安排,工作不协调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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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辖区、本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3分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考核范围 1分 没有列入考核范围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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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落实(10分) |
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具体可操作 3分 制定年度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方案不够具体 1分 没有相关工作计划和方案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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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有专项经费,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需费用 4分 统筹内部资金使用结构,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所需经费 3分 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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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4次以上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3分 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2次以上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2分 主要负责人很少或不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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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行动(8分) |
集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督查和质量追溯活动3次以上 4分 集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督查和质量追溯活动2次 3分 集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督查和质量追溯活动1次 2分 没有集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督查和质量追溯活动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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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和追溯结果及时上报省厅3次以上 4分 检查和追溯结果及时上报省厅2次 2分 检查和追溯结果及时上报省厅1次 1分 没有上报省厅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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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效机制(8分) |
市、县、乡、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 4分 市、县级有专门监管机构或组织 3分 监管体系不健全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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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落实责任制,市、县监管等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 4分 只落实市、县级责任制 2分 没有落实责任制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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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投入品监管(10分) |
制定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定期开展集中整治或专项整治3次以上 4分 制定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方案,但不够具体,开展专项整治2次以下 2分 工作没部署、没行动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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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经营单位普遍建立农资“销售台账”和“诚信卡”制度 3分 农资经营单位没有普遍建立农资“销售台账”和“诚信卡”制度 2分 农资经营单位没有建立农资“销售台账”和“诚信卡”制度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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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业投入品集中监督抽检活动(农药、肥料或兽药等)3次以上 3分 开展农业投入品集中监督抽检活动2次以上 2分 没有开展农业投入品集中监督抽检活动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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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监管 (15分) |
建立完善的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且规范、可行 3分 有完善的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但欠规范 2分 没有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的不合格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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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休药期 3分 使用允许的农业投入品,但存在不按安全间隔期采收和捕捞现象 1分 存在非法使用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现象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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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技术,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服务 3分 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技术基本普及,不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服务 2分 无公害标准化技术没有普及,没开展技术培训和服务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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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标准化生产关键技术入棚(户)率达到90%以上 3分 无公害标准化生产关键技术入棚(户)率达到80%以上 1分 无公害标准化生产关键技术入棚(户)率未达到80%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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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业生产企业和组织建立生产记录,定期检查两次以上 3分 指导农业生产企业和组织建立生产记录,不定期检查 2分 没有对农业生产企业和组织建立生产记录工作开展指导检查活动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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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农产品监管 (12分) |
定期开展产地环境和农产品质量监测,对认定产地的产品全部抽检 4分 对产地环境和农产品质量进行监测,但不规范 2分 未对产地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开展监测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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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行产地编码和包装标识制度 3分 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行产地编码和包装标识制度,进展慢 1分 没有推行产地编码和包装标识制度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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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农、畜、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6%以上 5分 产地农、畜、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 3分 产地农、畜、水产品抽检合格率不到90%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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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8分) |
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印发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方案,具体可操作 4分 制定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方案,但不够具体 2分 没有制定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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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城区内农产品市场准入,将农产品质量安全100%纳入监测范围 4分 推进城区内农产品市场准入,开展农产品质量监测,但进度慢 2分 没有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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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管理(8分) |
开通12316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热线电话,运行良好 3分 开通12316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热线电话,但未使用 1分 没有开通12316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热线电话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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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受理率、案件查处率100% 3分 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受理率、案件查处率80% 2分 不受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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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责范围内没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分 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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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处置(5分) |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相关工作组织 3分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但不够规范 1分 没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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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突发事件后,能够迅速行动,妥善处置,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2分 发生突发事件后,不能妥善处置,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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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培训(6分) |
定期组织开展大规模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活动,至少两次以上 3分 组织开展大规模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活动 1分 没有组织开展大规模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活动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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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普法考试,合格人数达到95%以上 1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普法考试,合格人数达到85%以上 1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普法考试,合格人数不足85%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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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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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