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集府[2007]161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推动和鼓励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集美区推动和鼓励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我区企业上市步伐,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闽政[2007]1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完善服务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政府领导为组长的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全区的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上市办公室(简称“上市办”),挂靠区发改局。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企业上市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结合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促进企业上市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领导不定期召集各相关单位召开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交流区域企业改制上市动态,研究企业上市问题。必要时邀请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厦门证监局以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参加。
3、建立“一企一议”制度。企业启动改制上市及遇到困难问题可书面报送区上市办汇总,由区企业上市协调小组根据企业反映的情况,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企一议”办法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4、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制度。根据集美区实际,有重点地培育一批有改制上市意向、发展前景好、利润增长快、竞争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新兴业态企业等进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加强对其改制上市的指导及重点扶持。
二、区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潜力;
2、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运作,现代企业制度框架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3、企业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超2亿元,累计净利润超2000万元;
4、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重点培育出口名牌产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企业(行业)技术中心等称号之一,或上年度纳税额超500万元,或上一年度地方级税收额超过100万元。
三、资金扶持办法:
1、本区上市后备企业,实质实施上市措施,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在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凭相关手续报区企业上市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后,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
2、后备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并核准后,给予250万元资金补助。
3、后备企业在境外上市的,凭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其上市募集资金的60%以上在集美区投资的,扶持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
4、后备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集美区,且返程投资,视同上市,扶持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
5、涉及企业上市办理有关手续,区直各部门给予简化手续,即时办结。涉及收费项目的一律按收费下限标准收取。
6、凡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办法,经我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给予参照执行,上级规定要求区级财政配套的不再重复。
四、其他事项:
1、本《意见》持扶对象为注册及税收缴纳地在集美区的、计划进入上市实质性程序的上市后备企业及2007年以后新上市的企业。
2、本《意见》自2007年度起执行。
3、本《意见》由区上市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