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安监管发[2007]137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中央、省属各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排查和清理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区)要在前一阶段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通知》要求,深入开展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排查和清理工作,全面摸清本辖区化工建设项目底数,对每个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工艺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基本情况要逐一分类建立台账。
二、各市(区)在排查和清理过程中,要结合《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和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暂行)〉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7〕110号,以下简称“110号文”)要求,严格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严格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条件和程序,依法实施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对未取得安全许可或安全许可审批手续不全就已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和省局“110号文”的要求,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拒不补办安全许可审批手续的化工建设项目,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停建整顿或依法关闭。
三、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时,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及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暂行)〉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7〕1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建设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等进行充分论证,审查通过后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审查意见书,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表》。
四、各市(区)要将本次排查和清理工作情况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把好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关,确保排查清理工作取得成效,促进我省危化行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五、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省属企业务必于<12月25日前>,将排查、清理化工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情况和建设项目台账建立情况(附件1、2)以书面方式报省安全监管局(并报送电子文档至leihuilin1126@163.com)。省局将就此项工作于12月中旬组织督查。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排查和清理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我国大批化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由于部分化工建设项目缺少总体规划,采用的工艺不安全,设计、施工不规范,生产准备不充分,投料试车方案不完备,造成化工建设项目试车投产事故多发。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射日县盐城氯源化工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投料试车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29人受伤;2007年7月11日山东省德州市原平县德齐龙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试车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导致9人死亡、1人受伤,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化工建设项目试车发生的重大事故,暴露出化工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落实工作还存在漏洞,一些化工项目缺少必要的立项核审和许可,一些化工项目采用“实验室”工艺或外聘人员自带工艺技术,未经正规设计,施工单位无资质,工艺、设备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施工质量问题多,大量未经专业培训的农民工上岗操作等问题,导致一些化工建设项目试车事故多发、频发。
2007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84号),要求各地区全面清理化工建设项目。通过近期的督查和检查发现,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力度不够,甚至有走过场的现象。为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坚决遏制新建化工项目投料试生产过程中事故多发的势头,定于2007年12月底之前,进一步开展化工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排查和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排查范围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包括在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建设项目和正在试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截止2007年10月31日,没有取得、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在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和正在试生产的工艺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2007年1月1日以后投产的工艺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排查内容
新设立或改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排查以下内容: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情况,重点排查安全条件是否经过论证,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重点排查工艺是否安全、可靠,自控水平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开工前是否通过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在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是否按照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了备案。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重点排查安全评价机构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设施投入使用前是否经过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通过后,是否及时申请并取得或者变更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工艺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要排查以下内容:
1、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是否取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
2、项目选用的工艺设备是否安全、可靠,自动控制系统是否能够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3、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4、项目试生产前,是否制定了完善的试车方案和应急预案,操作人员上岗前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排查和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帐。这次化工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排查和清理工作是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继续和深入,各地区要把这项工作作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的重要内容,全面摸清本地区化工建设项目底数,掌握每个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基本情况,并逐一建立台帐。
(二)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未经安全许可或者项目审批手续不完整的化工建设项目,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停建整顿或依法关闭。采用的工艺、设备不安全、不可靠,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具备资质条件或资质不符合要求,或者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使用。自控水平不能满足工艺危险性安全控制要求、安全设施未经正规设计、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上岗操作或者试车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化工建设项目,一律停止施工或者试生产。
(三)建立制度,加强监管。各地要在本次排查和清理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新建化工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把好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在立项安全审核,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理(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环节严格把关。同时,要组织专家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化工建设项目的投料试生产工作,确保安全。
请各省(区、市)安监局将本通知的精神和工作安排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保证这项工作取得成效,促进当地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总局将就此项工作组织重点督查。请各省(区、市)安监局和相关中央企业在2008年1月5日前,将排查清理化工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