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7]1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精神,为做好我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三日
广西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形成特色鲜明的区域发展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目的及意义
(一)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目的。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确定主体功能定位,明确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
(二)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大意义。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
――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有利于发挥优势,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通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统筹谋划我区经济布局、人口分布、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城镇化格局,既有利于明确开发的重点区域,也有利于通过完善区域政策,缩小地区差距,促进协调发展。
――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有利于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通过编制主体功能规划,合理规划我区国土空间,处理好十分有限的国土空间与日益扩大的需求之间的矛盾,走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道路,引导人口相对集中居住,产业相对集聚发展,提高工业化城镇化空间配置效率,实现集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有利于建设生态广西。通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进一步明确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引导发展条件欠缺和人口超载地区人口转移,使经济布局与人口分布、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从根本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促进经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建设一个既有较发达的生产力,又保持蓝天碧海、山川秀美的生态省区。
――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有利于增强我区实施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能力。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就是根据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实行相应的区域政策、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以增强我区实施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提高指导各地发展的针对性。
二、规划定位及总体要求
(一)规划定位。
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在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导下编制,是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空间规划,覆盖全区国土空间。主要确定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和范围,明确定位、开发方向、管制原则和区域政策。
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人口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粮食生产规划、交通规划等在空间开发和布局方面的基本依据,也是审批和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的依据。同时,编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要以上述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作支撑,并在政策、法规和实施管理等方面做好衔接工作。
(二)总体要求。
编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坚持以人为本、集约开发、尊重自然、城乡统筹,前瞻性、全局性地谋划好未来我区人口和经济的基本布局,引导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断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三、主要任务
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并实施,规划期从2006年至2020年,通过中期评估进行滚动调整。
编制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主要任务,包括开展规划前期研究、分析评价国土空间、编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等四项。
(一)前期研究。
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必须深入开展规划的前期研究,为科学编制规划打好坚实基础。
1.基础空间信息数据库。以全区地理信息系统(GIS)为平台,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湿地,以及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建立集空间数据、遥感数据、经济社会数据于一体的遥感图像、地形模型、水系、交通网络等空间数据库集成系统。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测绘局等部门完成。
2.指标体系研究和测算。包括收集整理全区及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资料、对主体功能区的评价指标体系、指标赋值、分类标准等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研究,形成规范、简洁、易操作的全区主体功能区区划指标体系。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科技厅、统计局等部门完成。
3.建立各类规划资料数据库。收集整理全区各类空间规划资料,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等,相应建立主体功能区规划资料数据库。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环保局等部门完成。
4.土地资源承载能力分析研究。一是分析评价县级行政区可利用土地资源状况,包括可利用土地资源的数量结构、质量特征和空间分布,以及未来可利用土地资源潜力等;二是编制适宜建设用地、已有建设用地的评价图和基本农田分布图。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环保局、林业局等部门完成。
5.自然灾害危险性分析研究。一是分析评价县级行政区的自然灾害危险性;二是编制自然灾害危险性评价图。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自治区水利厅、林业局、气象局、地震局等部门完成。
6.水资源承载能力分析研究。一是分析评价县级行政区可利用水资源的空间分布特征,不同区域的水资源丰度及结构特征,以及未来可利用水资源潜力;二是编制可利用水资源评价图。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环保局、农业区划办、气象局等部门完成。
7.环境容量分析研究。一是分析评价县级行政区大气环境中的二氧化硫,水环境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量的排放量,以及不同区域三种主要污染物的环境容量;二是编制不同区域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量的排放量评价图,由自治区环保局牵头完成。
8.生态重要性分析研究。一是分析评价县级行政区的森林、草地、荒漠、湿地等生态重要性,以及生物多样性、特殊生态系统重要性的分级分布和重要区域的分布特征等;二是编制不同区域的森林、草地、荒漠、湿地等生态重要性和生物多样性、特殊生态系统重要性等评价图。由自治区环保局牵头,会同自治区农业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完成。
9.生态系统脆弱性分析研究。一是分析评价县级行政区土地沙漠化、土壤侵蚀、石漠化、土壤盐渍化等脆弱性的分级分布特征、极度脆弱和高度脆弱区域分布特征;二是编制土地沙漠化、土壤侵蚀、石漠化、土壤盐渍化等脆弱性评价图。由自治区环保局牵头,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局、农业区划办等部门完成。
10.人口集聚度分析研究。一是分析评价县级行政区的人口密度、城镇化水平及人口流动强度等;二是编制人口集聚度空间评价图;三是研究提出区域管理的人口政策。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牵头,会同自治区建设厅、公安厅、统计局等部门完成。
11.经济发展水平分析研究。一是分析评价县级行政区经济发展现状和发展态势;二是编制经济发展水平空间评价图。由自治区统计局牵头,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完成。
12.交通可达性分析研究。一是分析评价县级行政区的公路、铁路、水运、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数量、质量及空间分布状况,描绘不同区域的交通可达性空间格局;二是编制不同区域的交通可达性总体评价图。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交通厅、柳州铁路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完成。
13.自然保护地现状分析研究。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湿地,以及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现状以及发展趋势研究。由自治区环保局牵头,会同自治区林业局、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完成。
14.战略选择分析研究。一是对县级行政区的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产业布局、未来发展潜力等,采用专家系统定性赋值等方法,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二是编制县级行政区战略选择评价图。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完成。
15.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分析研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实现主体功能区定位,关键是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为此必须加强区域政策分析研究,并认真做好与国家对口部门相关政策的衔接。
分类管理的财政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研究提出;
分类管理的投资政策,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
分类管理的产业政策,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
分类管理的土地政策,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研究提出;
分类管理的人口政策,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研究提出;
分类管理的生态环保政策,由自治区环保局负责研究提出;
分类管理的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政策,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研究提出。
(二)综合分析评价。
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必须建立在对国土空间的客观分析评价基础之上。要在规划前期研究工作的基础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湿地,以及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以乡镇为单元),拟定全区主体功能区的区划技术路线,提出主体功能区的区划方案,形成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综合研究报告。
(三)主体功能区规划。
根据全区及各县(市、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全区区域内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
――明确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主要目标,明确空间开发战略。
――明确自治区层面四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
――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各个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管制原则等。
――明确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环境等的政策方向、政策力度及其他实施机制。
――明确市、县级行政区在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中的主要职责。
(四)制定区域发展政策。
在开展区域政策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环境等政策,以及分类管理的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形成比较完善的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区域政策体系。
四、组织领导与工作分工
为扎实推进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必须建立健全规划编制工作组织机构,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形成合力。
(一)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1.成立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副主席穆虹任组长,相关区直部门领导为成员,组织协调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2.领导小组下设编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规划编制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3.编制办公室下设综合组、技术组和政策组。综合组主要负责规划工作的总体协调和具体承担规划编制工作等。技术组主要负责全区基础空间信息数据库的建设、规划图件的编制,以及对全区国土空间的分析评价等。政策组主要负责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的各项政策、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等的研究和制定等。
4.落实规划工作人员。从区直各部门选配知识结构好、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人员,组建强有力的规划编制队伍。有关单位要服从大局,支持抽调人员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明确分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综合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工作;负责规划编制前期研究指导、规划人员培训、投资与产业政策和指标体系研究;建立基础空间信息数据库,牵头开展交通可达性、战略选择分析研究,以及主体功能区区划、综合研究报告起草和规划编制;负责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衔接等。
自治区经委:参与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研究;提供工业发展现状与规划等相关资料;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科技厅:参与经济发展水平分析研究;参与主体功能区指标体系研究和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研究提出财政政策;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自治区人事厅:负责研究提出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政策;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研究提出土地政策;牵头开展土地资源承载能力、自然灾害危险性分析研究,参与生态重要性、生态系统脆弱性、自然保护地现状分析研究;提供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地质公园等现状、规划及有关管理执行情况资料;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建设厅:参与土地资源承载能力、人口集聚度、自然保护地现状分析研究;提供全区城镇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现状与规划等资料;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交通厅:参与交通可达性分析研究;提供交通建设现状及规划等相关资料;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分析研究;参与土地承载能力、自然灾害危险性、生态系统脆弱性分析研究;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农业厅:参与土地资源承载能力、水资源承载能力、生态重要性、自然保护地现状等分析研究;提供全区农业(优势农产品)区划等相关资料;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牵头开展人口集聚度分析研究;研究提出人口政策;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环保局:负责研究提出生态环保政策;牵头开展环境容量、生态重要性、生态系统脆弱性、自然保护地现状等分析研究;参与土地承载能力、水资源承载能力分析研究;提供生态功能区划与规划等资料;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林业局:参与土地资源承载能力、自然灾害危险性、生态重要性、生态系统脆弱性、自然保护地现状等分析研究;提供全区自然保护地现状资料;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统计局:牵头开展经济发展水平分析研究;参与人口集聚度分析研究;参与指标体系测算工作;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参与经济发展水平、战略选择分析研究;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测绘局:提供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统一工作底图,建立规划空间数据库,建成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参与建立基础空间信息数据库工作;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气象局:参与自然灾害危险性、水资源承载能力分析研究;提供相关资料;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地震局:参与自然灾害危险性分析研究;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自治区农业区划办:参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系统脆弱性分析研究;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积极配合自治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提供相关资料,参与规划研究与编制工作,做好市县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
五、工作进度安排
按照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进度和我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任务的要求,规划编制工作大致分为前期研究、分析评价、规划编制(包括制定区域政策)、规划报批等四个阶段。
(一)前期研究阶段。
1.动员部署。10月中旬,召开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全面部署,落实责任,成立编制办公室并召开会议,明确任务,做好分工。
2.组织培训。11月份,举办规划人员培训班,组织赴外省考察调研活动。
3.整理资料。11月中旬,完成各县(市、区)主体功能区评价指标的基础资料、地理信息(GIS)资料、已编制的所有空间规划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主体功能区规划资料数据库。
4.课题研究。12月底前,完成相关课题研究,提交研究成果。
(二)分析评价阶段。
1.确定主体功能区划分技术规程。12月中旬前,确定符合我区实际的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
2.形成区划方案。12月底,形成主体功能区区划初步方案,并与国家规划衔接。
(三)规划编制阶段。
1.2008年1―3月,起草规划,完成初稿。
2.2008年3―6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
(四)规划报批阶段。
1.2008年6―9月,完成与国家和相邻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
2.2008年10月底前,完成专家论证。
3.2008年11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六、经费保障
根据国发〔2007〕21号文件精神,各省(市、区)人民政府要为规划编制安排必要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自治区规划编制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市、县规划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对财政困难的市县,自治区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七、需提交的主要成果
(一)研究成果。
1.主体功能区基础空间信息数据库(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主体功能区区划指标体系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3.土地资源承载能力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4. 自然灾害危险性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5.水资源承载能力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
6.环境容量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环保局)
7.生态重要性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环保局)
8.生态系统脆弱性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环保局)
9.自然保护地现状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环保局)
10.人口集聚度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11.经济发展水平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统计局)
12.交通可达性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13.区域发展战略选择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14.区域财政政策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15.区域投资政策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16.区域产业政策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17.区域土地政策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18.区域人口管理政策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19.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环保局)
20.区域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人事厅)
21.广西生态功能区区划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环保局)
22. 广西主体功能区区划方案(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3.广西主体功能区规划综合研究报告(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规划成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