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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救护车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8 生效日期: 2007-12-1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财字[2007]732号

各盟市卫生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2005年至2007年自治区与各盟市配套投资1800万元,给  405个苏木乡镇卫生院配备了救护车(其中300所重点中心卫生院全部配备)。为确保救护车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进一步提高苏木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应加强救护车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自治区卫生厅下达的车辆配置文件安排使用车辆
  2005年、2006年装备的救护车用户单位已于当年随同设备配置文件下达,2007年救护车配备单位随文下达(详见附件)。各地要认真执行,不得调整用户单位,严禁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单位和个人长期占用卫生院救护车。各盟市要按照上述要求对卫生院救护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卫生厅将在2008年上半年进行重点抽查,对不执行文件要求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救护车运行工作制度
  车辆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救护车出车审批、运行登记制度。要选择责任心强、驾龄在两年以上的人员担任司机,严禁卫生院院长自驾车辆出行。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牌照手续,按时交纳保险费、养路费等有关费用,确保救护车正常运行由于上述原因不能正常出车,在医疗急救中延误患者治疗时间造成事故的,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三、必须专车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装。要按照车辆使用手册,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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