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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08年市区企业退休人员节日慰问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9 生效日期: 2007-12-29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杭劳社退管[2007]319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市区企业退休人员2008年节日慰问费调整为700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节日慰问费调整对象为人事档案关系已移交街道社区管理的市区企业退休人员。
  2、节日慰问费标准从500元调整为700元。其中,2008年春节慰问费调整为300元,端午节慰问费调整为200元,中秋节慰问费为200元。
  3、已移交街道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增加的节日慰问费经费,按移交前所属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个体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费用,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
  4、今后新办理移交街道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在办理移交手续时,统一按每人每年190元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服务经费。增加的节日慰问费经费,按退休人员移交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萧山区、余杭区按本通知要求调整节日慰问费标准,并落实所需经费。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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