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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3 生效日期: 2007-02-03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赣市府办字[200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1月1日起,将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40元提高到190元,其余17个县(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20元提高到150元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从2007年1月份起,各县(市、区)要确保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80元以上;要重点提高对“常补对象”的补助水平,县(市、区)的“常补对象”月人均补助不低于150元,其中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不低于180元。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增的财政收入向困难群众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基层倾斜、向社会事业倾斜的要求,加大城市低保资金投入,确保本县(市、区)配套资金(以2006年12月低保人数为基数)按人均每月14元列支到位。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抓好这次调标工作。要规范家庭收入审核工作,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运行机制。要准确划分“常补”、“非常补”对象,坚持“三榜公示”,严格审批程序,实行动态管理,坚决杜绝“关系保”、“人情保”,使广大城市低保对象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帮助。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本级城市低保金列支工作,同时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

二OO七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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