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市府办字[200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1月1日起,将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40元提高到190元,其余17个县(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20元提高到150元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从2007年1月份起,各县(市、区)要确保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80元以上;要重点提高对“常补对象”的补助水平,县(市、区)的“常补对象”月人均补助不低于150元,其中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不低于180元。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增的财政收入向困难群众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基层倾斜、向社会事业倾斜的要求,加大城市低保资金投入,确保本县(市、区)配套资金(以2006年12月低保人数为基数)按人均每月14元列支到位。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抓好这次调标工作。要规范家庭收入审核工作,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运行机制。要准确划分“常补”、“非常补”对象,坚持“三榜公示”,严格审批程序,实行动态管理,坚决杜绝“关系保”、“人情保”,使广大城市低保对象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帮助。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本级城市低保金列支工作,同时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
二OO七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