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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1 生效日期: 2007-07-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铁政发[200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征收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管方式
  凡在我市境内按规定应当缴纳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省规定税额缴纳车船税,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在购买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一次性代征车船税。其中:市直、铁岭县(含所属乡镇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州区和铁岭经济开发区的车船税由银州区内保险机构代征,其他县(市)区车船税由当地保险机构代征。不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和船舶,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二、缴库级次
  市直、铁岭县、银州区和铁岭经济开发区的车船税列市级收入,年终按比例结算返还财力。比例的确定按照税源均衡增长原则,以2007年7月1日各地区车辆登记数为时点测算,其中:市直14.7%、铁岭县33•6%、银州区 48%、铁岭经济开发区3.7%。资金执行中按季度调度。其他县(市)区车船税均分列各级收入。
  三、代征手续费
  车船税代征手续费按照收入负担对等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承担。其中:市直、铁岭县、银州区和铁岭经济开发区车船税代征手续费统一由市财政支付,年终根据各地区车船税实际收入数和代征手续费比例计算各自承担额,在年终结算时处理。其他县(市)区代征手续费,由县级财政直接支付。
  四、其他问题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确保各项车船税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要严格控制减免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省政府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
  (二)车船税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财政体制征收入库,务必执行“代征区域及属地化”管理,不得抢拉税源;严禁混库、串库,扰乱征收秩序;一经发现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严格执行相关的财政体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结税款,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四)本通知由铁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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