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黄政发[2007]35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切实解决我市零就业家庭稳定就业的难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黄政发〔200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长效机制促进零就业家庭稳定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目标,确保当年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消除率达到95%以上,其成员就业稳定率达到85%以上
(一)总体工作目标。从2007年起,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确保本辖区内当年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消除率达到95%以上,已经就业的家庭成员一年内就业稳定率达到85%以上。
(二)零就业家庭认定。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具有血缘关系或直系亲属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除在校学生外),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但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
(三)稳定就业标准。被用人单位招聘的,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对零就业家庭实施动态管理
(一)申报登记与审核认定。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初审、街道核实、县(市)区认定的办法。凡符合认定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失业证明等材料,自愿向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由社区初审公示后,填写《黄石市零就业家庭申报表》(一式三份),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核实,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受理并核实,直接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经确认后,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统一发放《黄石市零就业家庭认定卡》。
(二)动态跟踪管理。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对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的管理,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定,统一认定程序,建立统一的登记台帐和数据库,掌握其就业状况和享受援助政策的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每年对持《黄石市零就业家庭认定卡》人员进行一次审核认定,零就业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收回并注销其《黄石市零就业家庭认定卡》:
1、家庭中的失业成员经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推荐安排就业3次以上,本人不应聘或用人单位同意聘用但本人不愿应聘而造成失业的;
2、在领取《黄石市零就业家庭认定卡》后,零就业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活动时间累计超过三个月以上的;
3、所辖地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连续2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三、加强组织协调,切实为零就业家庭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
(一)加大政府组织力度,购买一批公益性就业岗位。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拓宽开发公益性岗位范围,多元化开发就业岗位。在继续做好社区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开发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有组织地开发社区配送、居家养老护理、小区物业管理、病残看护、公益小饭桌、小学生接送等就业岗位,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提供更多合适的公益性岗位。
(二)调动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积极性,腾出一批后勤服务岗位。继续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清理本单位后勤服务岗位,腾出适合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岗位,优先安排其上岗。
(三)利用旧城改造腾出的土地,开发一批就业岗位。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旧城改造,充分利用改造腾出的土地和兴建的商业街,通过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设立创业市场等形式,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
(四)建立再就业基地,创造一批就业岗位。各县(市)区、街道和社区要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多种形式,创建一批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再就业基地,并对基地给予一系列政策扶持,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提供即时的就业岗位保障。
(五)加大劳务输出工作力度,组织输出一批人员异地就业。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组织劳务输出职责,进一步加大组织劳务输出工作力度,探索多种就业方式,建立劳务输出合作基地,延伸就业和维权服务,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各县(市)区要定期组织面向零就业家庭成员的输出活动,发布劳务输出的岗位需求信息,引导零就业家庭成员异地就业。
四、认真落实扶持政策,提高零就业家庭就业稳定性
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除普遍享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黄政发〔2006〕1号)提供的扶持政策外,同时适用以下规定:
(一)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区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提供公益性岗位,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按当年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工资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公益性岗位与提供公益性岗位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还可享受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承担。
(二)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解决就业和培训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零就业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根据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效果,由参加培训对象或培训机构持参加培训对象的身份证、培训工种和时间凭证、结业证或就业证,报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市600元/人、县(市)区500元/人;参加创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为市1200元/人、县(市)区1000元/人。
(三)鼓励扶持零就业家庭成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自工商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3年内享受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经营者可持《黄石市零就业家庭认定卡》,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一次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对零就业家庭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率计算的应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四)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被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或加工型企业招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享受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社保补贴标准,由单位按新招聘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负担本人应缴部分。
对为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创建的再就业基地,以及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员,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落实“以奖代补”政策。对各类用人单位录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对用人单位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按实际录用人数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将失业人员个人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余额一次性奖励给用人单位,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防止新的零就业家庭产生。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企业裁员的宏观调控,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的有关规定,尽可能避免裁减家庭成员中已经有失业人员的职工,严格控制夫妻双方同时失业或下岗,从源头上控制零就业家庭的产生。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严格备案制度。
(六)加强基层服务,增强就业援助功能。各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确定1名专职工作人员,财政部门要确保其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待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要定期走访居民家庭,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就业状况,及时发现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对零就业家庭实行“一户一册”记录就业援助情况,做到“不漏一户,不掉一人”,并负责为零就业家庭提供“一对一”式的个性化服务。积极推进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服务进社区,使零就业家庭成员不出社区就能够得到优质、高效的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加强对已实现就业再就业人员的跟踪服务,解决其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落实就业援助政策。
五、强化领导责任,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实施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工作重要日程,认真制订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确定经常性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市委、市政府对全社会的承诺落实到位。各县(市)区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分解落实工作目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和各项基础工作的管理,了解和反映扶持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各项就业援助活动,及时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劳动保障部门要确保在15个工作日内为零就业家庭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并协调督促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认真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合理安排、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教育部门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零就业家庭子女的就业培训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体系优势,积极开展富有自身特点的就业援助工作。
(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政府主职是本地区促进零就业家庭稳定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是主要责任人,援助工作的相关部门是责任单位。对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兑现就业援助的承诺,对于没能兑现承诺,或未达到稳定就业标准的,要追究有关县(市)区领导、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通报制度。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月通报制度,由市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编发,并将通报情况同时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以及各县(市)区委、政府主要领导。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通报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将通报情况抄送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街道主要领导。各县(市)区、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统计工作,按规定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报表。
(四)实施检查巡访制度。市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县(市)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进行巡视和暗访。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定期巡视暗访制度,每月对不少于5个社区的就业援助工作进行巡视和暗访。在街道(社区)自查和互查的基础上,市、县(市)区政府每半年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五)加强考核监督。市政府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作为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考核机构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监督考核。
二00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