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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等七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1 生效日期: 2007-10-11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市府办发[2007]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绿色生态江西建设”的工作要求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等七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66号)以及《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绿色生态江西建设工作会议暨七大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精神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赣州市章江贡江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赣州市中心城区有毒有害气体零排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赣州市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赣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赣州市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赣州市尾矿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组织实施好我市绿色生态江西建设七个专项行动,市政府决定成立绿色生态江西建设七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邓又林任组长,市长助理刘建伟任副组长,同时设立七个专项行动小组,分别设在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局、市经贸委和市安监局,并由相关负责同志任组长。各县(市、区)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增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建立相关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明确各专项行动牵头部门,制订行动方案,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认真抓好落实,对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馈。今年底,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局、市经贸委、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专项行动,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推动七个专项行动顺利实施。

二OO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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