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市府办发[2007]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赣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赣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77号)精神,为认真组织开展好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一)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二)建立县(市、区)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三)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时期环境统计平台。
(四)提高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
(五)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赣州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1)普查范围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行业污染源和一般行业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①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②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③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普查内容
①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②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③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④产生污染的工艺和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⑤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⑥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普查范围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养殖场。
(2)普查内容
①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②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③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普查范围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2)普查内容
①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②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③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普查范围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2)普查内容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三)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参考全市各级农业统计资料,采用分类抽样普查与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测算全市农业污染源产生、排放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试点阶段(2007.7―2007.12):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组织普查试点;开展普查培训,开展前期清查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6):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复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并进行审核验收等。2008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5月底前,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市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发布阶段(2008.7―2008.12):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赣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其中农业组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工作办公室,按照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工作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除在各相关部门抽调人员担任普查员之外,还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污染源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验收;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农业源普查的试点、培训、验收及数据汇总等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详见附表),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分工分阶段对所负责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督查(清查阶段一次、全面普查阶段一次)。
(四)培训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分级、分类进行。国家污染源普查机构对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业务骨干进行培训;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对地市级和县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业务骨干(普查指导员,包括地方培训用教员)进行培训;市级、县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培训普查员。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后上岗。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根据国务院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及普查工作评价标准,做好全市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全市统一普查的各项标准,统一数据处理程序和数据处理方案,统一重要问题的解释等。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核查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国务院《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地方经费按任务分工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国家、省、市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本着“保证、节约”的原则,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污染源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表: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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