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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
根据部分省辖市在分解2008年营造林计划时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特作以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省安排的生态能源林建设任务由新造和改培两部分组成,各市两部分构成比例按省辖市规划中的比例执行。
省安排的重点县生态能源林建设任务,各省辖市林业局可在本辖区内作适当调整,调整比例不得超过重点县2008年任务的30%。
二、生态廊道建设工程,在省规划的下限以上的面积部分,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省现行奖励标准2008年兑现。
三、对现已完成的2008年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造林任务部分,和省这次下达计划所列工程不相符的,在保持全市任务总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在生态建设工程造林计划任务中适当调整。
四、外资造林按省里本次计划分配任务执行,不能改变。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