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7]11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我省按照国家每年下达的奖励名额,每生每年奖励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
与中央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每年下达的资助名额,每生每年资助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的比例负担。地方应负担的部分中,省属院校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各市(州、地)所属学校由市(州、地)本级财政自行负担。我省毛南族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负担。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与中央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的比例负担,地方应负担的部分中,省属院校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各市(州、地)所属学校由市(州、地)本级财政自行负担,县级所属学校根据当地财力分别确定省、市(州、地)、县(市、区)各级财政负担比例,其中: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的县级学校由市、县(市、区)各负担一半,安顺市、黔南自治州、毕节地区的县级学校由省、市(州、地)、县(市、区)按4∶3∶3比例负担,铜仁地区、黔西南自治州、黔东南自治州的县级学校由省、州(地)、县(市、区)按6∶2∶2比例负担。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7年第13期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我省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面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院校类别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地和学校的资助面。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分为三档:一档每生每年2500元,二档每生每年2000元,三档每生每年1500元。
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继续按照《贵州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抓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5〕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实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学校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要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
(二)确保资金落实。各级财政要按要求确保本级应承担资助资金的落实,并及时拨付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奖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
(三) 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安排奖学金和助学金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把资助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真正使此项工作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阳光工程。
(四)规范收费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
(五)加强学校管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建立后,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资助管理机构。要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建立专门的审计制度、规范的预算编制及预算支付管理制度,推行财务公开,确保资金分配使用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高度重视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宣传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确保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