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价管字[2007]97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促进局、财政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49号)有关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企业中(企业名单见附件),其限制类装备用电,自2007年12月1日起,在国家规定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4元,自2008年1 月1日起每千瓦时提高0.05元;淘汰类装备用电,自2007年12月1日起在国家规定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15元,自2008年1 月1日起每千瓦时提高0.20元。此前已公布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企业和附件列入的已停产再恢复生产的企业,其淘汰类和限制类装备用电亦按此规定执行。
二、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和加价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加价标准。
三、电网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全额上缴省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电网企业已经收取但尚未上缴中央国库的差别电价收入,改为全额上缴省国库。差别电价收入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文下达。
四、各地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或漏报的一经查出,除如数追缴差别电费外,还要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未执行差别电价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和公开曝光。
五、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省级举报电话:省物价局 0311-87017138
省发改委 0311-88600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