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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宜春市产权交易市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7 生效日期: 2006-11-17
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宜府办字[2006]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7号〉和《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全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统一性和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产权交易中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确保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所属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含破产财产转让)必须统一到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宜春办事处公开挂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权交易市场外处置国有、集体资产。
  二、全市产权交易必须遵循“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收费标准和财务结算、统一交易凭证”的原则,各县(市、区)不得自行设立产权交易机构,分割全省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
  三、产权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通过发布信息、挂牌等程序上市,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严禁暗箱操作,江西产权交易所宜春办事处、产权经纪机构等都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组织交易。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和集体产权交易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违反国家产权交易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以确保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
  (一)市发改委是全市产权交易工作的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其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产权交易有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产权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查处产权交易中的违规行为。
  (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核准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产权处置方案时,凡符合进场交易条件的,应督促进场交易。
  (三)国资、工商等部门在办理国有、集体资产产权变更登记、过户等手续时,要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县(市、区)应确定一个相应机构,加强对本地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国有、集体资产进场交易。
  (五)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对国有、集体产权场外交易,暗箱操作,失职渎职等违反《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中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破坏正常秩序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责任。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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