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本政办发[2007]10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人员稳定就业,提高全市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就业稳定工作,把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工作,不仅是保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家庭基本生活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把提高就业稳定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放在突出位置着力抓好。
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积极探索提高就业稳定性的新途径,多渠道开发岗位,积极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尤其是要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下岗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提高就业稳定性不仅要抓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数量,抓完成就业的任务指标,更重要的是抓就业的质量,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长期化、稳定化。要提高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稳定性,2007年底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稳定率要达到65%,棚户区改造回迁的零就业家庭力争实现双就业,回迁下岗失业人员稳定就业率要达到70%以上,以后每年要逐年递增5%,到2010年,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后,稳定就业率要达到80%以上。
二、稳定就业的标准
(一)被用人单位招聘的,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灵活就业人员,月均收入应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提高就业稳定性的措施
(一)开展就业优惠政策进企业活动,促进和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要通过召开企业负责人座谈会、举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讲座等形式,让企业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就业政策,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商贸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在新增的岗位中,若当年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对象,纳入市政府公益性岗位扶持计划的,按《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本政发(2006)12号)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加大政府组织力度,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开发公益性岗位范围,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在继续做好社区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开发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有组织地开发社区配送、居家养老护理、集中连片回迁小区物业管理、病残、病人看护、公益小饭桌、小学生接送等就业岗位,为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对象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提供更多合适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提供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纳入市政府公益性岗位扶持计划的,各级财政部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按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的7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在市下达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内安置棚户区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0%的岗位补贴,按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9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清岗腾岗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机关及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进行清理,把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岗位腾出来,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登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先安排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机关事业单位在后勤服务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纳入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的,各级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单位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70%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利用闲置土地兴办各类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要结合我市城市改造和棚户区改造,充分利用腾出的土地,通过兴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市场、再就业一条街等形式,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拓宽就业渠道,深层次挖掘就业岗位
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建设无围墙工厂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经验,进一步在社区街道开展居家养老、病残看护等公共服务项目,进一步推动手工编织等家庭手工业发展,拓宽家庭手工业产品销售渠道,不断开发新产品,扩大家庭手工业规模,使有劳动能力但受一定条件限制的下岗失业人员,居家实现就业再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下同),每户每年按8000元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标准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标准的,以上述扣减标准为限;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费项目政策按照辽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加大劳务输出工作力度,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外地就业再就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劳务输出职责,进一步加大组织输出工作力度,探索多种就业方式,建立劳务输出合作基地,延伸就业和维权服务,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各县、区要定期组织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务输出活动,发布劳务输出岗位需求信息,认真落实劳务输出奖励政策,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到域外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域外就业人员的维权服务,保证其在域外实现稳定就业。
(七)采取针对性帮扶,提高就业稳定性
1.对已就业但不稳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在实现就业稳定性上实施援助。已经被用人单位招用,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督促协调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对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市、县(区)、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通过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切实解决他们的当期就业和将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2.提供优质的就业服务,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针对有一定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重点实施就业岗位援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免费为他们进行职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优先选择当期市场就业岗位,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愿意到市外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凭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为其提供免费到达输出地的火车票,并为其提供异地维权服务;对本市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对象,要优先纳入到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计划指标范围,优先提供就业扶持资金。
3.通过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能力和素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有提高就业技能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要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市内符合通勤条件的,各培训机构可以按每人每天5元标准给予交通和午餐补助;已达到劳动年龄尚未就业的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子女,可到普惠制培训机构免费参加一年以上的就业技能培训;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要为其提供创业平台,符合条件的,为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培养和扶持其走上创业式的再就业之路。
4.对就业确有困难,不具备竞争就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兜底援助。对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接受能力差的下岗失业人员,可由街道和社区安置到享受补贴政策的社区保洁、保绿、保安等公益性岗位,或将其安置到对技能要求不高的交通协勤、居家养老和残联协理员等岗位;家庭负担较重的下岗失业人员,街道和社区要因地制宜在本社区内开发楼层保洁、设施管护、居家养老、绿化管理等灵活就业岗位,将他们妥善安置。
(八)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定期走访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了解掌握他们的就业状况,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式的个性化服务。积极推进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服务进社区活动,使下岗失业人员不出社区就能够得到优质、高效的“一条龙”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对已实现就业再就业人员的跟踪服务,解决其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就业援助政策的落实。
四、强化领导责任,实行稳定就业责任追究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稳定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确定经常性的工作机构,加强对稳定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级政府一把手是本地区提高就业稳定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相关部门是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就业稳定工作抓好做实,对因工作不到位、稳定就业达不到标准或因就业不稳定引发下岗失业人员上访等社会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区政府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分解落实工作目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了解和反映扶持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各项就业援助活动,及时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认真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合理安排资金,及时拨付,同时做好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税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教育部门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就业培训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富有自身特点的就业援助工作。
五、建立监督机制,实行稳定就业调度通报制度
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建立下岗失业人员稳定就业调度和通报制度,利用调度会形式每季度将各县、区下岗失业人员稳定就业情况通报一次,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将调度和通报情况报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调度通报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要对各县、区就业稳定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瞒报、不报稳定就业率,造成社会影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者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