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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滩涂围垦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5 生效日期: 2007-12-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浙土资发[2007]51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围垦指挥部:
为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通知》(浙政发〔2007〕62号),落实滩涂围垦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管理,做好统筹落实工作
  根据浙政发〔2007〕62号文件规定,对拟建的滩涂围垦项目,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一并提交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局和项目建设单位三方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的省统筹补充耕地协议书,作为围垦项目报批的附件。具体协议书签订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围垦指挥部)承办。在上报围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协议样本拟定协议,待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局、项目建设单位三方签署盖章后,送省国土资源厅签署意见。对未签订省统筹补充耕地协议书的拟建滩涂围垦项目不予批准立项。请协议签订方务必做好协议签订工作,落实滩涂围垦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协议样本从省国土资源厅网站(www.zjdlr.gov.cn)中“最新文件”栏目下载。
  二、清理开工项目,及时补签统筹协议工作
  根据浙政发〔2007〕62号文件规定, 对2004年及以后开工的滩涂围垦项目(含宁波市),按实际围成面积的10%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截止2007年12月底,全省已开工应签而尚未签订省统筹补充耕地协议书的滩涂围垦项目共21个,面积50.8万亩(具体项目见附件2)。请在2008年2月底之前,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局和项目建设单位三方,与省国土资源厅补签省统筹补充耕地协议书。逾期不签的,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暂停项目所在县(市、区)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拟建滩涂围垦项目的审批。
  三、认真实施造地项目,确保垦造耕地质量
  签订省统筹补充耕地协议书后,在滩涂围垦项目开工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技术力量,依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规范》和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垦造耕地项目的规划设计编制,并做好垦造耕地项目立项申报工作,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项目立项批准后,要根据《浙江省省级造地改田资金委托开荒造地项目管理办法》(浙土资发〔2001〕3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7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做好项目管理。项目按期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由指定的测量单位进行垦造耕地面积的复核测量,及指定的审计单位进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再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确保省统筹垦造耕地项目如期保质完成。垦造耕地项目未通过省级验收的,围垦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加强部门协调,切实落实统筹任务
  我省耕地后备资源相对匮乏,耕地占补平衡矛盾十分突出。通过滩涂围垦,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是省政府为保证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齐心协力,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这项工作,并进行指导督促。各地要站在实践“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高度,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滩涂围垦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政策,确保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及时落实到位,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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