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房资金发[2007]7号
各管理部:
市房改办《关于职工住房补贴销户有关问题的复函》(京房改办〔2007〕2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以后凡住房补贴交存职工遇家庭突发事件和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均可参照《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的有关规定,对其住房补贴资金进行销户支取”的规定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关于职工住房补贴销户有关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住房资金中心: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职工住房补贴销户有关问题的函》(京房资金函[2007]14号)收悉,经商市财政局,现复函如下:
一、考虑赵安妮同志的特殊情况,同意将其住房补贴资金账户内资金一次退还本人,并办理住房补贴销户手续。
二、以后凡住房补贴交存职工遇家庭突发事件和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均可参照《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的有关规定,对其住房补贴资金进行销户支取。
此复。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