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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7 生效日期: 2008-01-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陕劳社发[2007]13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 二十 条规定和陕西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128号),现就我省失业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失业保险标准为:一类区450.00元,二类区420.00元,三类区390.00元,四类区360.00元;领取期满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一类区360元,二类区336元,三类区312元,四类区288元。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门诊费标准为:一类区27元,二类区25.20元,三类区23.40元,四类区21.60元。住院补助费、女性生育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随之调整。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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