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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出口创汇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28 生效日期: 2007-02-28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全市出口创汇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2007年全市出口创汇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出口规模,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提高我市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实现我市向经济强市跨越,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培植大户、扩大规模、优化结构、增强实力、创新机制、优化服务”的总体思路,参照《江西省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新余市关于加快发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特制定2007年全市出口创汇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07年全市确保完成出口创汇41500万美元,力争实现出口创汇50000万美元。
  ㈠县、区:确保完成出口创汇22000万美元。其中新余经济开发区20800万美元,分宜县600万美元,渝水区400万美元,仙女湖区200万美元。
  ㈡市直单位(含省属企业):确保完成出口创汇19500万美元(由市外经贸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办法
  ㈠考核对象和范围
  1、考核对象:县(区)、市直单位(含省属企业)有出口创汇的单位。
  2、考核范围:被考核对象的实际出口创汇额。
  3、对县(区)、市直单位(含省属企业)出口创汇的考核由市委、市政府组织实施。
  ㈡出口创汇额的确认:以海关提供数字为准。
  三、组织领导
  ㈠出口创汇目标任务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各目标责任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目标中。
  ㈡县(区)和市直单位(含省属企业)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确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年度出口创汇目标任务,制定扩大出口创汇的工作措施。各目标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市外经贸局每月召开一次出口创汇目标完成情况调度会,县(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按时派人参加。
  ㈢市外经贸局要根据职责,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出口创汇目标任务要求,积极组织好市、县(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商品交易会和博览会,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充分用好、用足国家、省各项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创汇的优惠政策,千方百计推进我市出口创汇工作,对重点出口创汇企业要积极跟踪和推进,并且每月要通报一次全市各目标责任单位完成任务情况。
  ㈣海关、检验检疫、工商、税务、外管、金融、电力等有关单位要为出口创汇企业提供业务咨询和项目服务,对重点出口创汇企业要进行跟踪服务,大力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四、奖励
  1、参照去年的奖励办法,对完成出口创汇目标任务的县(区)和市直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奖励2万元,超计划完成全年出口创汇目标任务30%以上(含30%)的县(区)和市直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奖励3万元,超计划完成全年出口创汇目标任务60%(含60%)以上的县(区)和市直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奖励4万元。
  2、市委、市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市开放型经济工作调度会,半年召开一次交账会,对半年交账时没有达到出口创汇进度要求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年终进行考评,对未完成出口创汇目标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3、凡弄虚作假完成出口创汇目标任务的,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附件:2007年全市出口创汇责任单位目标任务表

单位:万美元

确保出口目标

力争出口目标

19500

23000

开发区

20800

25800

分宜县

600

600

渝水区

400

400

仙女湖区

200

200

41500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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