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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2 生效日期: 2007-10-22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宁劳社发[2007]103号

银川、石嘴山、中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卫生局:
  为确保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要求,现就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区城镇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下称现行《药品目录》)规定的用药范围和《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文件)新增的药品品种。
  二、新增品种全部按照乙类药品进行管理(新增品种名录见附件1、2)。
  三、城镇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凡例、用药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将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将按照“劳社部发[2007]37号文件”的规定,对现行《药品目录》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和修订(附件3)并统一调整管理软件。各试点城市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试点城市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执行,不得另行调整用药范围。各试点城市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水平,合理确定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
  五、院内制剂(含儿童治疗性制剂)是否纳入当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仍由各试点城市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宁劳社发[2005]157号)有关规定执行,但要明确支付办法,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范围。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行业规范确定的用药目录,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作为我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用药目录。
  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标准数据库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在现行《药品目录》的基础上负责组织维护升级。请各试点城市做好相关的管理衔接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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