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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杭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要求(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2 生效日期: 2007-12-12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杭卫发[2007]328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系城市工作的通知》(国社卫办函〔2007〕11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预防保健工作中的网底作用,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服务水平,结合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要求(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6〕172号)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杭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杭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要求

序号

项目
名称

服务内容及要求

具体工作要求

1

信息管理

根据规定收集、整理、统计和上报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建立和管理健康档案,开展社区诊断,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社区诊断

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社区管理部门组织领导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每两年一次开展对本社区居民的总体健康状况、疾病流行态势及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等卫生状况的调查。针对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和实施社区卫生工作计划。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和促进健康的建议,并协助实施。

建立健康档案

结合退休人员体检、妇女健康促进工程、农民健康体检以及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和预防接种的资料内容,以户为单位,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居民健康档案应由社区全科医生负责填写,做到及时收集、及时记录、统一编号,统一归档,一户一档,动态管理。

掌握社区人群基本信息

按有关要求收集并逐级上报辖区人口及外来人口的有关卫生信息,尤其负责早孕摸底、孕产妇、围产儿、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限开展出生缺陷监测的乡镇)和儿童预防接种等情况的报告登记(孕产妇死亡要求24小时内上报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2

健康教育

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

设立健康教育栏

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都设立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更换健康教育资料,每年不少于4次。

对重点人群实行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及干预措施

结合健康档案提示的问题和行为危险因素以及当地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开展上门随访服务(包括疾病防治、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内容),实行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干预措施。孕妇及3岁以下儿童家长定期接受相关健康教育。

3

传染病预防控制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传染病登记和报告

健全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发现各类传染病、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时,必须登记并按照要求做好网络直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疾病控制部门报告。

传染病漏报调查

协助疾病控制部门开展漏报调查,发现的未报告病例,要及时将漏报病例传染病报告卡上交网络直报部门进行补充录入。

传染病随访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相关人员应根据重点疾病社区管理的要求对重点传染病进行随访,做好随访纪录和消毒隔离。患者居住地改变时,工作人员应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传递相关信息。

肠道、呼吸道传染病防治

定期在社区宣传卫生防病知识,重点社区要采取入户宣传。冬春季以呼吸道传染病为主,夏秋季以预防肠道传染病为主。

艾滋病防治宣传

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要求宣传资料入户和入公共场所。进行安全套使用推广等行为干预和监测工作。

结核病病人管理

做好结核病人的督导管理,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与报告,及时动员肺结核病人及可疑症状者到定点诊治机构进行诊疗,督促病人定期复查,做好辖区内结核病病人的登记、送药和访视工作。

4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

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筛查,及时发现和掌握社区居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情况,对社区居民中的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肿瘤、脑卒中等疾病的患者和高危人群登记造册、分类建档和管理,开展咨询服务和用药指导,及时汇总和上报信息。

5

精神卫生服务

开展精神卫生咨询、宣传与教育;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

精神卫生指导

为社区居民提供精神卫生咨询、 宣传教育与心理健康指导。

精神病病人综合管理

掌握社区精神病人的综合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管理。根据精卫办分级管理要求,对精神病人建立卡片专案管理,合理用药,定期随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发现或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相关报告信息时,社区卫生机构要迅速进行初步核实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服从上级部门的统一指挥,配合有关部门对事件及时处理,并做好隔离指导,做好宣传工作。

7

免疫接种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计划免疫等基本卫生服务

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预防接种门诊,进行规范化门诊建设,实行按周、按旬接种。

做好疫苗、冷链、预防接种管理

按照受种者的居住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及时给予建立预防接种卡、证。保证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达到规定的指标。

安排接种时间,做好补种工作

及时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时间,安排接种工作;及时对流动儿童、计划外生育和各种原因未能接种疫苗的儿童给予补种。每月填报儿童常规接种情况等报表,并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做好集居儿童的接种工作

掌握辖区内幼托机构、中小学校数量(包括民工子弟学校)及每年招生人数;指导幼托机构和学校开展接种证查验;收集、汇总学校查验接种证资料;及时对无证或未完成基础免疫的儿童给予补证或补种。

8

儿童保健

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和健康教育,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7岁以下儿童保健工作

承担社区内7岁以下儿童保健工作,对婴幼儿实行保健系统管理。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提供健康咨询。做好新生儿3次家庭访视工作。动员家长带婴儿到区、县(市)妇幼保健所进行42天常规检查。落实7岁以下儿童“四二一”系统管理检查次数。做好出生缺陷和危重症自动出院的5岁以下儿童追踪随访工作。

儿童生长发育监测与育儿指导

对婴幼儿开展早期教育、辅食添加及营养指导;生长发育评价。心理发育指导及咨询;生长发育监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指导。

体弱儿童管理

对检查出的体弱儿实行专案管理、登记,在儿童保健手册上作特殊标记。对体弱儿体检结果、病情、喂养、营养、生长发育评价、护理、治疗矫治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及定期复查,必要时可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具备条件的,可开展1岁内儿童发育筛查工作。

集居儿童保健

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9

妇女保健

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提供医学指导与咨询;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孕期妇女建卡、登记

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了解孕妇的基本健康状况和生育状况,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至少5次);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高危孕妇筛查与管理

开展高危孕妇的筛查。对高危孕妇实行专案管理,包括检查、登记、评分记录、处理原则、住院分娩记录、产后访视,凡高危因素复杂或病情严重者,应及早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

产后访视

按规定进行产后访视,了解产妇及新生儿健康状况和哺乳情况,给予及时指导。

做好产前筛查工作

按常规进行产前筛查工作。对产前筛查、产前诊断阳性病例进行追踪,了解分娩结局,及时上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妇女病普查

做好妇女健康促进工程的技术服务工作,为检查的妇女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汇总上报检查结果。

10

老年保健

完善老年医疗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卫生保健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应用适宜的技术,积极探索有效、经济、方便的社区老年卫生保健服务模式。重点做好70岁以上老年的居家养老个性化保健指导服务。

11

残疾康复指导

配合残联做好社区康复工作。

社区康复管理

通过调查了解社区残疾人等功能障碍患者的基本情况和医疗康复需求。掌握社区人群残疾发生情况及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并建档立卡。

社区康复技术指导

配合残联指导残疾人开展以家庭为基础的康复训练;普及康复知识和健康教育。

12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咨询

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

13

其它服务

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公共卫生任务。

根据居民需求、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条件,提供其它适宜的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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