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农环函[2007]617号
各市农委、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全省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我委制定了《安徽省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指南〉的通知》(国污普办〔2007〕1号)、《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设立农业组及有关情况的通知》(国污普办〔2007〕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07〕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51号)等文件精神,为指导全省开展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农业污染源普查是摸清农业污染底数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做好农业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通过此次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不同农业污染物的区域分布、污染类型、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去向,为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提供决策依据。
(一)全面摸清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种类、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去向。
(二)建立农业污染源资料档案,完善农业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做好农业污染源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摸清农业源污染物排放规律和主要影响因子,掌握农业污染的动态变化趋势,为合理规划农业生产布局,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倡导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从源头控制农业污染提供科学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段资料:2007年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污染源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以及棉、麻、茶、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调查。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滩涂养殖、工厂化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鱼、虾、贝、蟹规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三)普查内容
1、种植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
肥料:包括化肥、有机肥两大类。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包括商品有机肥、人畜粪便、土杂肥、厩肥、沼肥等。调查内容:肥料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农药:包括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等。调查内容: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药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农膜:主要普查地膜使用情况,调查内容: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
秸秆:调查内容包括秸秆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利用量、燃料利用量、堆肥利用量、材料利用量等。
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畜禽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畜禽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分含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况。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虾、贝、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渔药的生产厂家、品牌、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量、使用方法、使用时期、养殖排水情况。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种植业:地表径流水体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的1-2种农药(如毒死蜱、阿特拉津、氟虫腈、克百威、2-4-D-丁酯、涕灭威、百草枯等,各地可根据作物施药的具体情况选择,以下同);地下淋溶水体总氮、硝态氮、铵态氮、1~2种农药;农田地膜残留量。
畜禽养殖业:污水中化学需氧量(COD)、铵态氮、总磷、总氮、铜、锌、pH等;固体废物中含水率、总磷、总氮、铜、锌等。
水产养殖业:养殖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总磷、总氮、铵态氮、硝态氮、铜、锌等。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采取分类抽样与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参考全省各级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省农业源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根据我省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的区域布局,在综合考虑影响农业源污染物产、排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全省农业污染源普查分区,分区、分类监测农业污染物产、排数量,获得各普查分区主要类型农业污染源的产、排污系数。
在此基础上,依据各区在全省农业生产中的地位以及在农业污染源产排污负荷中所占的比重,遵循分类抽样原则,明确全省各市、县农业污染源普查结构、普查规模,全面开展普查工作,核算农业污染物产、排数量。普查流程如下:
普查步骤:1、准备阶段(2006.10-2007.12),成立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组,落实普查经费,开展宣传,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开展普查培训;清查普查对象等。2、全面普查阶段(2008.01-2008.07),普查前的清查,入户调查,数据汇集、整理和录入,建立档案,审核验收。2008年6月底前,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组负责将本地区普查数据汇总,报省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组审核。2008年7月底前,省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组负责汇总全省普查数据,报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工作组。3、总结发布阶段(2008.08-2009.07):建立全省农业污染源数据库,编制安徽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报告,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和职责
由于农业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影响因素多、内容复杂、普查任务重,技术性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农业部门要与环保、统计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多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全省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组设立在省农委农业生态环境总站,选聘3-4名专业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区)农委要尽快成立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组,在当地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农业污染源的普查工作。各市农业普查工作组要从相关单位抽调专业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县区农业普查工作组可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科研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都要经过逐级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省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组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指南》和《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制定全省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编制农业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争取专项经费,组织协调全省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市、县(区)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组都要根据《全省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编制农业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争取工作经费,组建和培训普查员队伍,完成普查工作任务。
五、普查经费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农业污染源普查实行独立财政预算,各地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组要尽快编制当地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预算方案,积极争取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央补助我省农业污染源普查和省级财政安排农业污染源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全省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制定、产排污系数监测小区建设、组织动员、省级培训、必要设备购置、试点、全省数据的汇总加工和建档、检查验收与总结、对财政困难地区的适当补贴等。各地普查经费由市、县级财政部门安排,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必要设备购置、数据的录入汇总加工、检查验收与总结等。
六、普查资料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0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