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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8 生效日期: 2007-10-18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7]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采购“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确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采购单位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项目预算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此次颁布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采购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进行。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由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由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认定具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一)采购单位应依法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范围包括:
  1.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
  2.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且项目预算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本数)的采购项目。
  (二)采购单位可按照部门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实施的项目范围包括:
  1.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但项目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
  2.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但项目要求特殊的药品及医疗耗材、兽药用品、医疗设备及器械等货物类采购;
  3.未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但项目预算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是:
  (1)货物类。单位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低于1万元,但同类货物批量购买并且当年累计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
  (2)工程类。项目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者新建、扩建、翻建工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
  (3)服务类。项目预算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
  三、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类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服务类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工程类项目规模标准达到《 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68号)第六条规定的,适用招标投标
  四、凡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单位应进一步加强管理。对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项目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本数)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依法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拆分项目等方式,将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对达到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依法严格按照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及程序实施,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拆分项目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违反上述要求的,一经查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采购需求情况,对市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进行适当补充并在市制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进行适当调整。各区、县(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相关采购限额标准制定发布后,应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六、此次确定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相关采购限额标准,作为今后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的依据,在省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各项采购限额标准未做调整前,我市不再进行调整。
  七、采购单位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认真落实好各项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切实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规避政府采购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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