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潮府[2007]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融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品结构调整、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新增加项目投入等功能,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税收和财政收入可持续增长,现就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总体思路:通过做好引导、培育、激励和服务四个方面工作,增强企业上市意识,进一步提高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实现“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目标,全力提高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规模及上市公司的质量。
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制订落实扶持措施,加强对企业上市的指导、扶持和服务。(二)企业自主,市场化运作。强化和提高企业开展资本运营的意识与能力,遵循市场化运作规律,逐步建立上市企业市场化运作体系。
工作目标: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扶持和企业努力,到2012年,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总数争取达到10家以上。近期,培育扶持条件已成熟,可争取上市企业2家以上;培育扶持进入辅导期,可着手进行资产重组等前期工作企业3家左右;培育扶持成长性好的上市后备企业5家左右。
二、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企业上市有关工作,上市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暂设在市经贸局。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指定一位领导主抓这项工作,各级经贸部门负责做好企业上市的具体协调服务工作。要建立联系责任制,帮助企业做好各项规范、协调工作,督查有关政策的落实和工作进度,帮助企业实现上市目标。
三、对上市公司激励扶持措施
(一)资产处置
1、企业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作为入帐依据。
2、拟上市企业,其现有土地或房地产在申办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证时,经批准后予以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需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使用土地及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的,由规划、国土、建设(或房管)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用地手续及核发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3、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股权和结构重组等审批环节,涉及本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费用,属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市登记公司的过户手续费按20%收取。
4、在上市过程中,鼓励企业实施资产重组、增资扩股、做大做强。凡实行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股权转让、销售增加等涉及新增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70%额度给予企业资金补助,补助兑现时间为企业上市之后。根据上市公司的规定,企业对自身历史年度帐务处理进行重新规范后,由有关部门对帐务规范情况提供符合上市条件的相关证明。
5、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企业整体改制或整体变更时,对改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即改制后的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属的变更时,免征契税。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免征契税。
7、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所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8、拟上市企业兼并关联企业进行产业重组时,可由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企业上市协调办)会同有关部门与商业银行协商,经债权银行确认后,原则上不降低拟上市企业信用等级。对拟上市企业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要努力加大授信支持力度,优先安排贷款。
9、由国税、地税、工商、外汇管理、质监、环保、海关和社保等部门对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拟上市企业提供近三年守法证明。
10、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办理报批手续。
(二)奖励措施
1、为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上市,市政府对每家上市公司给予奖励200万元,在企业上市后兑现。
2、拟上市企业在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贷款贴息和科技扶持资金。
3、企业上市后三年内,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所得税)以上一年(按财政年度计算)入库数为基数,按20%比例递增,超过20%部分由财政支出奖励企业,扶持企业再发展。
4、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潮州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优惠和奖励措施。
拟上市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支持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支持资金外,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支持的资格。
四、切实加强服务协调工作
(一)对企业上市过程碰到的各种问题,实行“一企一议”制度,全力帮助其解决。要积极帮助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给予提供工商登记、土地、房产、车辆权证、专利商标证以及资产评估、交易过户等手续的便利。
(二)建立企业上市协调办、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联系制度。辅导机构(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省证监机构提交材料的同时应将相应材料报送市企业上市协调办备案。
(三)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股份制改造和资本市场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营造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企业上市是一项专业性、规范性和竞争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市企业上市协调办要切实履行职能,认真抓好企业上市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做好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券商、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发掘、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建立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和实际业绩,确定拟上市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五)建立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对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市级领导专人挂钩联系制度,综合协调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做好服务工作。
(六)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对拟上市企业,各有关部门既要依法依规,又要简化程序,减少办事环节,落实承诺制。高效快捷提供优质服务。
(七)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严禁各种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