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国税函[2007]336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普通发票防伪品源头控管,杜绝防伪品的流失,维持正常的税收秩序,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防伪品购销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严格的普通发票防伪品管理制度,规范防伪品购销手续。江西新佳达印刷有限公司、江西昌龙票证印刷公司、江西龙光印刷公司等3户防伪品用量较大的企业,订货要凭省局出具的订货通知单(式样见附件),不得私自订购防伪品;其他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要凭设区市局票证中心出具的订货通知单到省局领购,不得私自订购防伪品。
二、建立健全严格的防伪品管理制度
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要建立健全严格的普通发票防伪品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加强防伪品出库、入库管理,做好生产车间、仓库的防盗安全措施,将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个环节、岗位和具体人员。
三、做好定点印制企业防伪品专项检查工作
(一)江西新佳达印刷有限公司、江西昌龙票证印刷公司、江西龙光印刷公司由省局负责检查;其他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由所在设区市局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防伪品使用品种,防伪品订货、发货、加工、印制、仓储、运输、防火、防盗等情况。
(三)检查时间及材料上报。检查实施时间为2007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检查情况请于2008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检查情况报告应包括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基本情况;目前与发票有关的生产情况;2007年度防伪用品使用品种及数量情况;防伪品订货、发货、加工、印制、仓储、运输、防火、防盗情况;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措施等。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