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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行防空警报和灾害警报试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7 生效日期: 2007-09-07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改防空警报试鸣日期的通知》(淄政发(2007)54号)有关规定,定于2007年9月18日上午10时,在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高新区城区及齐鲁石化公司厂区进行防空警报和灾害警报试鸣(广播电视系统同时插播警报信号)。届时,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保持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警报信号的种类及鸣放时间
  (一)防空警报信号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和“解除警报”3种。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
  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
  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
  (二)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放灾害警报信号:鸣15秒,停10秒,再鸣5秒,停10秒,反复3遍。
  (三)警报试鸣顺序是:预先警报、空袭警报、灾害警报、解除警报。每种警报信号间隔时间为3分钟。
  二、精心组织,确保警报试鸣工作顺利进行
  为保证防空警报和灾害警报的准确、安全、可靠,试鸣工作由市政府统一指挥,市人防办组织实施。通信部门要保障警报通信线路的安全畅通;无线电管理部门要确保警报发放专用频率安全可靠;供电部门要保障警报设施供电需要;公安部门要保障警报试鸣期间的社会治安、交通安全;新闻单位从2007年9月14日至18日每天播发警报试鸣通告;广播电视部门要密切配合市人防办及时做好广播电视系统插播警报信号工作;各警报设置单位要积极配合,保证试鸣活动的顺利进行。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这次警报试鸣,普遍进行一次人民防空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切实做到居安思危,防患未然,为搞好人防战备和防灾救灾做出积极贡献。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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