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萍府办字[2007]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旅馆业实施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防范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七年九月九日
关于在全市旅馆业实施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防范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人财物流动性增大,我市旅馆业发展迅速。但由于旅馆业治安管理手段及安全防范设施滞后,各类恶性案件在旅馆业中时有发生,一些社会丑恶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为维护社会稳定,打击违法犯罪,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我市旅馆业全面实施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防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省公安厅的工作部署,2007年9月至2008年6月底,在全市旅馆业(包括宾馆、旅社、酒店、招待所、经营住宿项目的洗浴场所、公寓式酒店等)逐步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其中10张床位以上的旅馆单独安装微机输入系统,10张床位以下的联合安装微机输入系统或安装简便输入系统。安源区、开发区辖区内的所有旅馆业,作为全市的试点在2007年12月底前先行安装和试用,随后在全市的旅馆业中推广应用。对在限期内未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已营业的旅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新申报开业的旅馆,必须实行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安装和管理。
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由市公安局负责统一规划、统一安装、统一管理,并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做好信息系统安装、操作人员培训、设备维护维修和应用软件维护升级工作。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各旅馆应承担自身器材设备、安装调试、购置系统软件和部分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及网络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公安局按程序申报,市物价局核定。
三、2007年9月至2007年12月底以前,安源区、开发区所有的旅馆业必须安装符合治安管理标准要求的技防设施(闭路电视监控录像系统)和物防设施(客房房门磁卡或IC卡电子门锁,贵重物品保险箱)。30张床位以上的旅馆必须在大堂、总台、电梯、楼面(层)、停车场、财物保管室和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安装的主要部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系统;30张床位以下的旅馆必须在主要出入口或总台安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系统。技防、物防设施的安装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合格的发给《旅馆业安全防范设施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2008年6月底前,其他县、区旅馆业完成安装运行。
四、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后,公安机关将主要通过系统对旅馆进行日常管理。但公安机关应当切实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旅馆业必须切实履行好对入住旅客的登记、证照核对、数据上传及其它安全防范义务,并保证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如有将系统闲置或不及时将旅客相关正确信息纳入系统并上传的,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公安局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