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07]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08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加强2008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意见
为了确保本市不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大火灾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上海市《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的精神,现就加强2008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明确责任人,加强信息沟通、协调运作和相互监督,进一步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模式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对因思想不重视、工作措施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或经查实本地区非法烟花爆竹销售、储存情况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二、狠抓源头,确保质量
(一)选好品种。2008年春节期间,公安消防部门要责成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本着“保护环境、缩减药量、提高安全性能”的原则,统一选用品名、外包装、规格尺寸、升空高度、开爆面半径等重要指标符合有关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要与供沪烟花爆竹厂家签订安全质量承诺书,继续推行烟花爆竹安全质量保证金制度和采购人员负责制。
(二)强化防伪。2008年春节期间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全部加贴防伪标志,并在外包装箱上加贴电子防伪卷标。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要根据订货品种和数量,严格控制、监督供沪烟花爆竹防伪标志和电子防伪卷标的发放,确保所贴防伪标志、卷标产品合法。公安消防部门要对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采用电子防伪技术。
(三)规范经营。要充分发挥市日用杂品行业鞭炮烟花专业委员会的行业管理作用,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市、区县两级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采购、批发业务,严禁私自进货。实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优胜劣汰制度,对不符合从业要求、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经营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到位的,要坚决取消其烟花爆竹的经营资格。
三、从严管理,保障安全
(一)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统一采购进货、分级销售管理、实行安全评价、实施销售许可证”的销售管理模式。2008年春节期间,本市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总量与2007年基本持平,但适当调整布点规划,以方便市民就近购买。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专店经营、专库储存、专柜零售、专人售货,落实相应防火防爆措施、配置必要消防器材等要求,严格发证审核。发证对象应以日杂、土产、百货、烟糖、果品行业的商店为主,每店应拥有10平方米以上的销售场所和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专用库房,并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防护设施,配有2名以上持证上岗的销售人员。各烟花爆竹零售商店之间的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50米。大型购物超市严禁设置室内烟花爆竹销售点,设置室外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由具体承担销售业务的单位向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统一发证。为严格管理,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点的大型购物超市和浦西内环线以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商店实行安全评级,凡安全评级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和零售商店必须投保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险。
(二)严格限定禁放区域和时间。除国务院《条例》和上海市《条例》规定的禁放场所和区域外,2008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禁放路段为: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新华路、乍浦路和西藏中路(淮海中路至北京东路段)、黄河路(北京西路至南京西路段)和长寿路(武宁路至江宁路段);禁放区域为:人民广场地区、豫园商场地区、徐家汇广场地区、静安寺地区、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大统路,南至天目西路,西至恒丰路,北至铁路线)、小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东至浦东南路泰东路,南至东昌路,西面、北面至黄浦江)、化学工业区、外高桥保税区和延中绿地、太平桥绿地、虹桥绿地等大型公共绿地以及各区、县确定的禁放区域。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以外区域的临时燃放时段为2008年2月6日(除夕)至2月10日(年初四),以及2月21日(正月十五)的每日18时至次日8时。
(三)严格落实居民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措施。各区、县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居(村)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等的作用,组织力量加强春节期间对居民小区的安全巡查,落实火灾防范措施,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完好和有效,并及时清除小区内的可燃物和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各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要积极向居民宣传安全、合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知识,动员居民及时清理阳台、关闭窗户。有条件的居民小区要划定相对集中的燃放点。对在禁放区域、禁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以及在居民住宅楼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并可能造成危害的,要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严格监管单位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单位尤其是餐饮、娱乐和个体工商户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切实防止单位擅自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要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燃放。
四、严查严治,消除隐患
(一)加大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检查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严格抽查本市合法渠道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对不合格的产品,一律禁止销售,并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二)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运输渠道的查堵力度。本市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周边省市公安机关的协作,及时收集、掌握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进沪的情况,适时开展联合整治行动。铁路、陆上、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强化对铁路、陆路和水上道口的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无名道路、水路和码头的检查,从源头上阻止非法烟花爆竹进入本市。公安交警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集装箱车辆和可疑货运车辆的检查,对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
(三)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窝点的整治力度。公安消防、治安、特警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加强联合执法,及时排摸、捣毁辖区内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窝点,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突击检查和集中整治。各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闲置厂房和居(村)民出租房的检查,密切监控有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前科的人员,坚决制止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整治查处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礼花弹的行为。
(四)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销售行为的处罚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持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实行一证一点、亮证销售,严禁异地销售、跨区域销售、私自进货或销售非法烟花爆竹,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的,除收缴店内全部烟花爆竹、违法所得和罚款外,还要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工商部门,由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对利用电话、网络等渠道非法推销烟花爆竹的,除依法罚款外,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大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纠力度。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管等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和居民小区管理服务单位加强对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情况的检查,及时纠正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深入宣传,广泛发动
公安机关要会同宣传、教育等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张贴公告、专题教育等形式,广泛宣传介绍烟花爆竹相关知识特别是违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使广大市民尤其是中小学生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2008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禁放时间,正确识别非法、伪劣烟花爆竹,掌握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要继续实行烟花爆竹非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营造人人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